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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3-03-27 15:38:55来源:作者:樊稠

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商务部3月21日对外发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概念、经营原则、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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