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高陵县耿镇街道的某家电经销部被高陵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该县家电下乡指定店,具备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
利用被政府机关委托代理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现场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高陵县一家家电下乡指定店的两个老板竟然冒用农户身份证等,制作假申请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5万余元。
高陵县法院查明,2009年4月,高陵县耿镇街道的某家电经销部被高陵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为该县家电下乡指定店,具备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2009年11月5日,该经销部经营者刘某与县财政局、商业局签订了《高陵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被授权在销售家电下乡电器过程中代理审核农户资料,并垫付补贴资金。2009年底至2011年底,刘某、张某在共同经营该经销部期间,利用受财政局、商业局委托代理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现场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冒用农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制作虚假申请资料,虚报销售家电下乡补贴电器,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委托的便利,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退赃等情节,近日一审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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