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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构筑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时间:2009-10-23 09:06:2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日前,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该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按照《实施意见》给出的时间表,今年底之前,该省各县(市、区)将完成本地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明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明确机构公益性职能《实施意见》明确了该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

  《实施意见》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后,各级财政部门将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保障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技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把农技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技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实施意见》还明确县级农技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合理确定,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推广人员不低于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技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力促农技服务社会化《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后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将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订购的方式进行。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针对经营性活动与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脱钩后的市场需要,《实施意见》明确将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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