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真的如泼出去的水,无法享受自己应有的待遇吗?出嫁后户口仍在“娘家”的杨秋娥,就面临这一困扰,村里给村民分征地补偿费,就是没了她的那一份。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出嫁女诉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案有了结果,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二组补发杨秋娥人口安置费31223元。
杨秋娥出生在黄陂区盘龙城叶店村,出嫁前在该村耕种0.45亩地。1992年,杨秋娥与横店村村民结为夫妻,但并未将户口迁出叶店村,还继续在其分配的土地上耕种。近年来,杨家楼子湾的集体土地被征用,相关征地的补偿款都会交给叶店村委会。补偿款的分配基本上是分成按人头分配和按土地分配两大块来进行的,按人头分配的部分即人口安置费,以户口为依据。依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制定的《杨家楼子湾关于土地分配的方案》,排除了出嫁女按人口分配补偿费的权利。
杨秋娥认为,该方案侵犯了她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便向黄陂区法院起诉,要求补发历次土地征用应分配的补偿款,共计3万余元。但黄陂区法院以杨秋娥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杨秋娥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也被驳回。无奈,杨秋娥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提审后认为,该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指令黄陂区法院审理此案。
黄陂区法院于2010年12月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秋娥登记结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叶店村而未迁出,承包土地也在继续耕种并负担税费,其生产、生活并未脱离叶店村,杨秋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享有同其他村民享有的一切同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叶店村杨家楼子湾关于土地分配方案中对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都登记在册,确认了每人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口安置补助费,杨秋娥既已分得了土地补偿费,则理应获得人口安置补助费。对于杨秋娥要求两被告补发其历次应获得的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关于赔偿交通损失费的要求,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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