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农业微观经营模式从总体上看经历了三次大的创新,这三次生产关系的变革都促进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深入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得出若干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农业、微观经营模式、创新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业的微观经营模式先后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创新,每次创新都伴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较大提高,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第一次创新: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1953年春,新中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发展。但是,在农村中逐渐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趋势,“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1]。与此同时,广大贫农为解决生产困难自发的联合起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也逐渐发展壮大。为此,毛泽东领导全党因势利导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2]。这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几乎成为惟一的表现形式,后来又转变为人民公社,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由此形成了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以及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形成,是新中国革命和建设不断前进的必然产物,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成就。首先,土地由农民个体私有转变为集体公有,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彻底消灭了农村剥削制度和两极分化产生的根源。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保证了国家工业化迅速发展对商品粮和原始资本的基本需求。再次,它成为后来双层经营体制产生的基础,并逐渐演变为这个体制中一个基本的经营层次。
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国家对它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加之在集体内部实行行政化、集中化、平均化的管理制度,实际上剥夺了广大农民群众在生产、经营以及分配上的自主权,使他们逐渐失去了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以三大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为例,从1957年到1978年,“我国粮食的总产量增长了58.1%,21年间平均每年增长2.2%;棉花总产量增长了50%,年均增长1.95%;油料总产量增长了2.6%,年均仅增长0.12%”[3]。相应的,农民的务农收入以及消费水平,基本上也处于停滞状态。
二、第二次创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
1978年冬,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为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严重困难,不顾政治风险,一致决定分田单干、包产到户,结果一年翻身,粮食产量是以往7年的总和,人均增收6倍。1980年全县实行包产到户。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初具规模,并立即大见成效。期间,它也受到“左”的势力的批判和干扰,但在关键时刻得到了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并以中央的名义下发文件大力支持,随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向全国。到1983年初,93%的生产队实现了包产到户,到1986年,全国农村有近97%的农户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重新恢复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取得了极大成功。首先,家庭承包经营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从1978年到1990年,“我国粮食总产量平均每年增长940万吨以上,这是建国以来前26年的年增长量的1.7倍”[4]。这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而且为国家的各项改革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中国农村人多地少和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比较低下的客观实际,因此成为目前中国农业微观经营形式的主体,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环节。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在相当多的地方,“农户承包经营以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很薄弱,除了土地以外,集体基本上没有经济收入,有些单靠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集体也无力去办。”[5]同时,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被提上日程,而受我国土地数量以及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家庭承包经营的潜能基本发挥殆尽,这种分散的小生产模式越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高产量、高品质以及高效益的生产要求。
三、第三次创新: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经营模式
在目前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承包经营是其核心环节,农户虽然拥有经营自主权,但经营规模小,经营主体分散,由于组织程度低,导致经济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较差。如何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且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代表分散的小农与政府和大工业进行谈判,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充分满足小农户在生产要素供给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求。”[6]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为广大分散、脆弱的小农搭建了一个连通外界的桥梁,通过为农民生产各环节提供统一的服务,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
应当指出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的统一服务,是以农户的独立经营为基础的,是以保证农民财产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为前提的自愿合作,“不仅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世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发展潮流,代表着中国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一个方向,并将对中国农村的市场化、现代化进程产生深远的战略影响”[7] 。 总而言之,尽管这种经营模式尚未普及,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覆盖的地区和产业还十分有限,总体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已经显露出来,预示着中国农业新的飞跃的到来。
四、几点启示
总结新中国农业微观经营模式发展历程,可以清楚地发现,凡是真正能够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的经营模式,一定会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最终也会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发展。具体来讲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条原理在中国农民那里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在新中国先后兴起的三大农业微观经营模式,最初都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自发创造出来的,发明权属于农民。尽管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但是他们长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实践,他们迫切希望发展生产以改善生活、改变命运的强烈愿望促使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陈规陋习,从而创造出性的经营模式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当集体统一经营模式弊端初现的时候,包产到户的经营模式就在一些地方悄然出现,但是被极“左”路线扼杀在萌芽之中,以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被推迟了将近20年,应当引以为戒。
其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对于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的经营模式,要深入实践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了解最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真实愿望,作出符合实际的客观的科学的结论。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部分地区兴起后,邓小平没有立即表态,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观察和调查研究后,发现它的确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前途光明值得推广,随即表态支持并形成中央文件加以肯定,这种工作态度和方法值得学习。
再次,不能急于求成,强制推行。即使一种经营模式被证明的确有推广价值,那也要考虑当地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不能为了政绩的需要通过行政命令人为地强制推行,否则好事往往也会变成坏事。由于我国的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而且有用行政手段处理经济问题的倾向,容易忽视当地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这个问题在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表现得相当严重,在目前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过程中也有所表现。为此,各级政府要真正按照“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准则,通过积极引导、典型示范和主动服务来吸引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到新的实践中来。
第四,不能千篇一律一个模式。我国国土广大幅员辽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导致目前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从整体上看发展的很不平衡,如果生搬硬套只搞一个模式,将很难适应各地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不利于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阻碍农业生产,影响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群众的普遍愿望,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当地农业特点的经营模式,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充分发挥出各种经营模式的最大潜能,不断缩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断增进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实现共同富裕。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就使它合法起来。”[8]由此可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宗旨,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尊重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愿望,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原则。
注释:
[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37.
[2][3]《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中国的道路: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1978-199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65.68.
[4]刘鹏,李庆华,夏爱平.邓小平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266.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23.
[6]林善浪、张国.中国农业发展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93.
[7]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2003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3.158.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23.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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