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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书祥等:农民就业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探析
时间:2011-06-08 09:22:59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王玉

【摘要】农民就业的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的负相关主要表现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农民就业权益的缺失、农民就业竞争力弱、对农村“留守儿童”疏于管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弱化农民就业的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的负相关:一是开拓中国特色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之路;二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就业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四是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
【关键词】农民就业;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就业作为农民谋生的基本途径,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目前我国农民就业的形势非常严峻,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为弱化这些问题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必须采取相应对策。
一、农民就业的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的负相关
在农民就业的现实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农村发展中出现的。其存在对农村社会稳定具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其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目前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大约只需要1.7亿劳动力,滞留在农业生产中的剩余劳动力有1.3亿多。农村尚未实现就业的劳动力和滞留在农业生产中的剩余劳动力共计约1.8亿。无业和隐性失业率超过33%。这些处于无业和隐性失业的劳动力就业无门,致富无路。由于无所事事,他们中有的游手好闲,东游西逛;有的无事生非,打架斗殴;有的赌博成瘾;有的偷盗成习。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农村社会治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暴力犯罪突出;二是侵财犯罪多发;三是制贩危险物品严重;四是社会丑恶现象蔓延。所有这些,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
其二,农民就业权益缺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在就业方面应享有的权益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包括平等竞争权、自由选择权、自我维护权等。在农民就业的现实中,这些权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如有的地区实行“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使得农民就业的平等竞争权受到限制。有的地区对外来农民就业规定了很多限制。如北京市明文规定会计、出纳员、收银员、话务员、出租车司机等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其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由1996年的15个增加到2000年的103个。这使得农民就业的自由选择权难以实现。农民就业的自我维护权,包括承包农户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和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务工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权利等。在现实中,农民在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农村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迫承包农户从事某种农作物种植,或是在农户承包期内强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部分外商和私营企业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擅自取消法定休息日、压低和拖欠工资等。正是由于农民就业权益缺失,导致农民非公平就业乃至难以就业。这势必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滋生对社会、对某些有关人员的不满情绪乃至仇视、报复心理,致使偏激、过激乃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
其三,农民就业竞争力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就业竞争力弱的原因主要是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在部分农村尚未实现,在部分农村虽基本实现但质量不高。初中辍学率高,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滞后是普遍现象。这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实践证明,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低,择业能力越弱,择业余地越小,就业路子越窄,获得的收入越少。这种现实易导致他们中的不少人心理失衡。尤其是当他们遭受冷遇和歧视的时候,有的悲观,有的消沉,有的铤而走险,从而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
其四,农民外出就业,对“留守儿童”疏于管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据相关调查显示,由于1.2亿农民常年外出就业,“留守儿童”数量已达2290万人。随着外出就业农民数量的增加,“留守儿童”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这些“留守儿童”在缺少父母引导、关爱和教育的情况下,出现性格缺陷、心理障碍乃至心理畸形,在行为上表现出程度各异的失范和越轨现象,出现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综合症”,并由此而引发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农村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潜在因素。
二、弱化农民就业的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的负相关
鉴于农民就业现实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使之不断弱化,以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其一,开拓中国特色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之路。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通过开垦宜农荒地及其他资源,加快对中低产田的改造,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发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精细农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等途径以吸纳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使其继续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战场。此外,鉴于我国目前小城镇建设滞后的现实,加快小城镇建设,使更多农民实现永久性转移;发展劳务输出,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即异地转移,或是跨国流动即境外转移。通过这些途径,可以使更多的无业和隐性失业的剩余劳动力尽可能实现人尽其能、各得其所的充分就业,从而弱化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其二,维护和保障农民就业的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就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农民就业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二是改革现有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公民身份平等、就业平等。三是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和就业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和歧视性政策,让他们与城市居民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实现就业标准、工资标准、福利标准的统一。四是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的产权关系。既要规范所有权,又要落实承包经营权。五是加大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监管力度,禁止各种损害务工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务工农民的各项正当权益。
其三,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一是大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三是创建中国特色的农村成人教育体系。开办扫盲、文化补习、专业理论、实用技术、法律常识、政治理论等各种类型的成人学习班,对成年农民进行文化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普遍提高农民的素质,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
其四,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对“留守儿童”齐抓共管责任制,把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落到实处,从而弱化对“留守儿童”疏于管理对农村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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