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民权益保障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改善,学界对农民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及农民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一定进展,但相当一部分研究还停留在政策解读与经验总结的层面。因此,总结和借鉴已往学术成果的经验与不足,必将推动今后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障;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经济权益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在有关“农民权益”的具体内涵、农民权益保护和发展的现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但不能有效解决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
一、关于农民权益的内涵和类型的研究
(一)农民权益的内涵
李长健(2005)提出,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 1 ]李昌麒等(2001)从政策层面对“农民权益”的内涵作出解读。认为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从根本上说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农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二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和改善。三是农村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这三方面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农民生活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2 ]
(二)农民权益的类型
任大鹏(2004)认为,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 3 ]李长健、伍文辉( 2006)提出,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在文明社会中,两者实现的共同前提条件就是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权益的类型应分为: 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四个方面。
二、关于农民四大权益的研究
(一)关于农民政治权益的研究
徐勇(1997)从村民自治的视角来探讨农民的政治权益,认为村民自治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授权方式,由自上而下授权变为自下而上授权,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民主精神,同时比较有效的保障了农民的政治权益。[ 5 ]陆子修( 2005)认为要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归根到底是解决认识问题。
提出统筹城乡人大代表结构,增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农民名额,以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同时建议遵循宪法原则,修改《选举法》,取消农民代表比例的限制, 并且确保农民代表的当选。[ 6 ]
(二)对农民经济权益的研究
尹成杰( 2008)认为,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有效途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就必须深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创新农业产业组织方式和发展循环农业和农村循环经济。[ 7 ]杜晓山(2008)针对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金融机构和基础设施覆盖率低、供给严重不足、竞争很不充分的问题,建议商业银行通过重分析、轻抵押的贷款条件,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坚持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及独立的部门及制度,为弱势群体、弱势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8 ]
(三)对农民社会权益的研究
鲍海君、吴次芳( 2002)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应从资金来源、运行机制、模式类型、内容构成等方面,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9 ]党国英( 2004)提出,为防止农民将土地转让收入在短期内用光,应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将土地转让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专项账户,让农民能够持续使用这部分资金及其利息,并将其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统一使用,为农民和城市居民获得一致或比城市居民略高的保障水平创造条件。
(四)对农民文化权益的研究
李长健、伍文辉( 2006)提出,应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使农民以社区组织的形式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的文化生活需求。同时,可以通过农村社区,以公共产品的形式为农村地区提供教育设施,促进农村文化教育体系的完善, 并能很好的反映农民群体的意见。[ 10 ]黄小俊(2008)主张只有增加农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才能消除农村文化贫困;要扩大农民文化消费,则需要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文化消费的措施。[ 11 ]
三、关于如何保障农民权益的研究
(一)保障农民权益必须给农民提供基本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方栓喜、陈文(2004)从农村公共产品方面入手,认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应主要以国家、省级财政为主,并且国家应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要以人为本,优先解决广大农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问题,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的救济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基本义务教育制度。
(二)保障农民权益应从法律层面考量,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周其仁(1994)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制定新的法律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地位,切实维护农民各项合法权益。张景峰( 2005)也认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需要有专门的《农民权益保障与增进法》。曹海晶( 2005)进一步对《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权利与义务体系构建的重心及内容及相关立法等问题做了探讨。陆子修( 2005 )进一步指出《农民权益保护法》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认为应把保护农民政治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村民自治、农民代表比重、农民结社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人身安全保障权等,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 12 ]
(三)保障农民权益应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组建自己的维权组织
于建仁( 2003)认为保护农民权益的关键在于农民组织的建设。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逐步实现组织化,因此,要允许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自己的组织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兴虎、刘水林(2004)认为农民处于弱者地位,加之面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单个农户也难以抵御。为改变这一现状,增强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改变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组成合作组织就成为一种必然。合作制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较优的组织形式,不失为解决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一种较优的经济组织选择。王全兴( 2004)针对我国农民利益一直由政府,甚至由农业行政部门和分管农业的领导来代表,农民没有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团体的现象,认为这是“三农”问题赖以持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并认为应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类似于工会的农民团体,从而形成完备的农民利益保护体制。
(四)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解决好制度转换和观念转变问题
陆学艺(2002)认为要解决当前农村、农民问题,就应该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继续深化改革,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旧格局、目前的户籍制度和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如果成功,则中国的农村、农民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刘丽(2008)则从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出发,认为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困难,在相当程度上根源于相关的制度性缺失,简单地说,就是社会中间层组织化程度的低下。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从实体法保护、农村社区社会中间层的培育等方面着手,系统性地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四、对国内关于农民权益研究的评议
针对以上研究,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深入研究的地方:
第一,研究视野较窄,总体上未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研究问题。较少涉及如何随着时代变化改革现有的征地制度、征地政策;如何有效解决作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内在矛盾的征地和失地农民问题;如何将征地制度改革和农地地权体系改进联系起来进行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如何在集体土地上赋予农民个体完整的土地权利;如何培养出农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
第二,缺少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中,大多局限于对某个城市或某个地区的研究,进而推导出所谓的普适性的理论。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其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各有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大中小型城市的农民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剖析。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以各自特有的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关于国内外理论、制度比较和借鉴国外经验的研究还寥寥无几。
针对以上研究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在保护农民权益的研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创新和突破: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纠正长期以来把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只作为发展中的问题予以对待的片面认识,应将农民权益问题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问题加以研究。第二,坚持“人和社会全面发展”,分析赋予农民完整、独立的土地权利对农民个体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意义,以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与政治权益的完整保障为基础,构建完善的农民权益保障体系。第三,强调“可持续发展”,设计既有利于农民可持续发展,又有助于城市与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改革措施,形成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 1 ]李长健.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J ]. 中国法学, 2005, (3) .
[ 2 ]李昌麒等. 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J ]. 现代法学, 2001, (2) .
[ 3 ]任大鹏. 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J ]. 中国农村经济, 2004, (7) .
[ 4 ]李长健,伍文辉. 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 J ]. 法律科学, 2006, (6) .
[ 5 ]徐 勇.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 ].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 6 ] [ 12 ]陆子修. 统筹城乡人大代表结构依法保护农民政治权益[ J ]. 江淮法治, 2005, (3) .
[ 7 ]尹成杰. 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思考[ J ]. 农业经济问题, 2008, (3) .
[ 8 ]杜晓山. 服务弱势群体应发展普惠金融体系[ J ]. 农村金融研究, 2008, (2) .
[ 9 ]鲍海君,吴次芳. 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J ]. 管理世界, 2002, (10) .
[ 10 ]李长健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创新研究[ J ]. 东南学术, 2006, (6) .
[ 11 ]黄小俊. 新农村建设中乡村文化建设研究[ J ]. 安徽农业科学, 2008,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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