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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应引起重视
时间:2012-07-25 11:39:09来源:作者:编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因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7起,201111起。今年截至上半年,已受理此类案件11起。在这些案件中,伤残程度在10级以上的有21人次,死亡3人,伤残程度5级以上有8人。

  从数量上看,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导致的后果,一是形成涉诉信访初访案件多,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执行难,此类案件涉及主体多,调解难度大,判决后被告上诉多,二审判决后,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加上时间长丧失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执行难;三是牵涉面广,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是各级领导、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

  此类事故的发生多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一些城中村的村民为了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违反政府的有关规定,突击违法建房。这是产生因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剧增的主要原因。

  使用无资质的建筑队是次要原因。

  雇主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开支,低价包给村中没有资质的建房经纪人,就是包工头。包工头又将所建房子分项目分包给他人。而设计建房的人也大多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更谈不上有什么资质。施工人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劳动保护常识缺乏。同时农民工大多没有与包工头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倘若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索赔的对象难以确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甚至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房用材质量不能保证。由于雇主所建房屋的目的明确,施工方对于建房材料的选择使用不是以高质量为标准,而是以价钱最低为标准。对重点部位的建筑材料选用的是小厂家或者是小作坊生产出的东西,属于“三无”产品。最近,西工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12重伤的建筑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中,就是由于楼板质量不好,在上楼板的过程中突然折断所至。事发后,楼板厂主连夜逃跑。

  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执行难。由于上述原因,在划分责任过程中,总包工头、分包者、建筑材料生产者、雇主、施工方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且造成事故的原因复杂,往往是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到法院,现场早已破坏,取证难,导致划分责任难。同时,因无资质的包工队没有注册、没有办工场所等原因,法院判决后被告方相互推诿、转移财产,致使难以执行。有的受害方只有采取上访或者过激的做法,向当地政府施压。

  为此,笔者建议:

  法院根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是这些规定执行不力,导致此类事故的多发。目前,西工区人民法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改变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现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以所拆迁房屋面积为依据,从而“鼓励”一些村民为多拿补偿费,近乎疯狂地增加房屋面积,致使事故高发。我们通过调研认为,以房屋地面面积为依据,地面以上建筑按建筑物的成本核算,对于门面房等其它特殊用途的房屋,则统一补偿尺度。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补偿,私搭乱建、私自建房等一系列难题,便能迎刃而解。

  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采用现场开庭、媒体刊播等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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