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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刘毅

中共淄博市纪委

文件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纪发〔2012〕2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纪委、地事局、财政局,文昌湖区纪委、财政局:

现将《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纪委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2012年5月22日

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标准

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根据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总体部署和《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淄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验收标准。

一、组织实施(10分)

1、区县、镇(办)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有正式文件公布。

  2、区县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按要求上报市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区县、镇(办)层层召开动员会并开展业务培训。有议程安排、领导讲话、动员会照片、培训资料、培训照片、会议培训签到簿。

4、区县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督导组,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及时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并有督导检查记录及报告。

二、“三资”清理(35分)

1、村(居)按方案要求成立由村(居)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

2、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清产核资村数,以村(居)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村(居)达到100%。

3、清理。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全面彻底清查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帐外资产、资源,逐一梳理各类协议、合同。

4、登记。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登记的内容全面,数字准确。

5、“三资”核实。对“三资”清查登记的数额、权属等全部内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做到准确无误,有核对核查记录。

6、公示。对经过核实后的村集体“三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有公示底稿和照片。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有书面记录。清理结果公示率,以村(居)为单位,达到100%。

7、结果确认。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三资”清理结果予以确认,有“三资”清理结果底稿、会议记录、决议通过情况记录、会议照片。

8、上报。2012年6月底前,村(居)向镇(办)报送已通过结果确认的“三资”清理结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上报的表格齐全、内容完整、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以村(居)为单位,达到100%。

9、审查。2012年6月底前,镇(办)对各村(居)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将各村(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统计系统》,以村(居)为单位,达到100%。

10、报告。2012年6月底前,镇(办)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编写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区县领导小组,以镇(办)为单位,达到100%。

11、批复。2012年6月底前,区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镇(办)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有书面批复文件。以镇(办)为单位,达到100%。

12、2012年9月20日前,区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

三、资产资源登记(10分)

2012年9月底前,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镇(办)依据区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三资”管理台账,台账由区县统一印制。台账设置率以村(居)为单位,达到100%。

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建设(30分)

  1、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村级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镇(办)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需符合《淄博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以镇(办)为单位,达到100%。(《淄博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

2、区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

五、管理制度建设(10分)

1、完善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

2、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产定期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资源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等。

3、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六、检查验收工作(5分)

区县对所辖镇(办)的检查验收,每个镇(办)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有原始检查记录底稿和检查情况汇报,并按时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附件:淄博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

淄博市镇(办)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为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0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五代管”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淄办发〔2011〕17号)文件要求,制定《淄博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标准》。

一、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

1、各镇(办)依托镇(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内设“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作为村级事务委托代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三资”代理等服务,指导、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2、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主任、会计、审核、出纳、档案等工作岗位,其中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一人兼任。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从业资格;(2)熟悉农村会计业务;(3)了解网络及电算化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原则上5-7个村设一名代理会计,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3、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受区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大厅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

1、代理中心有独立大厅的,大厅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与其他部门中心合署办公的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大厅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2、在大厅外醒目位置悬挂机构名称牌,全市统一名称为“***镇(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大厅根据代理业务性质和岗位要求设置相应的窗口,实行开放式办公,服务大厅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3、大厅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大屏幕液晶电视等公示设备;设置电子触摸屏等信息查询设备;悬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办事人员休息处并放置“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4、大厅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等必备的办公设施;

5、建立符合档案规定的档案室并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

6、服务大厅内安装防盗门窗,配备保险柜,条件允许的可配备监控摄像头、防盗报警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二)软件及配套建设

1、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监管平台,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研发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

2、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签订“三资”委托代理协议,对村集体“三资”实行委托代理服务。

实行资金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一村一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严格村集体收入、支出管理。

实行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清产核资完成后,各村将“三资”情况重新登记,分类造册,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移交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各村 “三资”管理台账,对村集体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管理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收益等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履行民主议事程序。

实行合同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集体所有新签的合同进行审核、调解和档案代理工作,对违反法规政策、程序不合法、条款有缺陷的合同必须予以纠正。

三、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制度建设

1、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并有业务操作流程图。

2、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等制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资金资产核算和管理,分村设立银行账户,分村建账。

3、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具体建立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产经营、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建立登记台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账、表、簿(册)、据等统一印制,分类装订,分村建档。

4、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定期通报、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向村组通报“三资”管理和运营情况,定期向村组提供资金收支,资产资源的新(购)建、处置、经营等公开资料。

5、统一规范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决策事项申报、决策、审批、结果公开和月报告制度,完善村级民主决策事项审核备案制度,确保民主决策按程序实施。

6、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投诉举报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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