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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确认供销合作社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时间:2009-02-27 00:00:00来源:作者: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施行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机制,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发文《关于确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部门的通知》(甬政发〔2009〕9号),确认市供销合作社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管理实际确认相应的回收和利用管理部门,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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