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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赋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时间:2010-01-06 09:31:53来源:作者:天石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与江苏省农委31日联合举行会议,向社会介绍了日前出台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明确赋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于11月23日由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在全面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从江苏省实际出发,在规范发展和扶持服务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农民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物业经营、劳务合作、资金互助合作、消费合作等各类专业合作社,都可以依据《条例》登记取得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强化了对农民成员利益的保护,强化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与支持,对促进全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7万家,成员总数541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6%以上,全省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不入社的农户普遍增收20%以上。实践表明,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正成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的市场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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