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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地区农业合作社发展网(FAORAP—NEDAC)成员国合作社发展情况简介
时间:2011-12-29 09:31:17来源:作者:尤丁

  

    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地区农业合作社发展网(FAORAPNEDAC)于1991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区、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根据1990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部长地区会议建议共同设立,是一个有亚太12个国家的21名会员参加的地区论坛。根据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NEDAC发挥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国家间的交流平台,具体是通过两年一次的全体大会、每年一次的执委会会议和不定期的小型工作研讨会体现。亚太农业合作社发展网(NEDAC)成员国合作社发展情况如下:

    一、孟加拉

    1.合作社相关组织

    孟加拉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农村发展及合作社部下设农村发展及合作社司,是合作社发展的政府主管机构,其下又设合作社处、农村发展委员会、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发展学院四个机构。除了政府机构外,全国还有一个合作社联盟。

    2.合作社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共有合作社169305家,成员8814769人;其中,农业合作社67660家,成员3712095人,类型上包括农民合作社、渔民合作社、奶业合作社、水利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按照是否获得政府资助,合作社分为两类:一是由有关政府机构资金支持的合作社,二是独立发展的合作社,后者在成功的合作社中占据主导地位。

    3.国家的法律政策

    关于合作社,孟加拉宪法有专门规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在此原则之下实行。最新的法律是2001的《合作社法》,法律规定合作社应当将最大经济利益给予成员,培养成员以合作方式行事,传播合作理念与事迹等。

    当前,为了适应发展环境的变化,孟加拉正在制定2011合作社扶持政策草案,草案包括以下六方面:合作社的地位,发展合作社的制度设计,鼓励自主创办合作社,保障合作社自我管理,提供发展贷款,信息通讯、培训和人才方面的发展和研究。

    二、印度

    1.合作社相关组织

    印度的合作社主管机构是农业部下的农业与合作司。印度国家合作社联盟(NCUI)是全国所有合作社的最高代表组织,其成员包括国家、邦、县级的农业合作社组织,国家农业农村发展合作银行联合会,国家邦属合作银行联合会,国家渔民合作社联合会等;其下又设人力资源部,国家关系部,数据中心,合作社联系部,公共关系部等。国家合作社培训委员会(NCCT)是NCUI的下属机构,专门负责整个印度的合作社培训需求,它与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合作,为经营短期贷款的合作社专门安排能力建设项目。

    2.合作社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共有合作社595215家,成员24900万人;农业合作社275216家,成员16939万人。农业合作社中,农民合作社111531家,成员15291万人;奶业与养殖合作社144501家,成员1427万人;渔业合作社14652家,成员182万人;林业合作社4532家,成员39万人。印度的合作社为160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并且间接带动1542万人就业。

    3.国家的法律政策

    印度宪法对于合作社有专门规定,此外,2002年还通过了《跨邦合作社法》,这些法律目前都正准备修改。在法律原则之下,印度政府为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以保障其自治、自立、民主管理、对成员负责,政府还同NCUI共同合作,促进合作社的教育、培训以及专业化管理。政府的主要角色被限制在合作社选举、成员大会和审计管理,以及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

    4.合作社金融保障体系

    印度有着复杂的为合作社和农业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为农业农村服务和为城市合作社服务两部分。为农业农村服务体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农村信用合作体系(RCCS),二是商业银行(CB),三是区域性农村银行(RRB);三者都处于印度储备银行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的监管之下。城市合作社金融服务体系也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商业银行,二是城市合作银行,三是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金融服务体系之下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又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提供中短期生产性贷款的机构,它包括邦级的邦合作银行、县级的中心合作银行、村级的基层农业合作社三个层次;二是提供长期投资性贷款的机构,它包括邦级的农业农村开发合作银行,及其在县级的基层银行。

    CB和RRB在全国各级共有82610个,占农业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42.71%;RRCS在全国有110831个,占57.29%。上世纪九十年中期,RRCS提供贷款总量的62%,而目前这一数据不到31%,农村信用合作体系提供的贷款逐年不断下降。

    三、尼泊尔

    1.合作社相关组织

    尼泊尔农业与合作社部于1991年成立国家合作社发展委员会(NCDB),作为政府与合作社团体之间的中介组织,促进全国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同时,尼泊尔国家合作社联盟作为全国各个合作社和合作社团体的最高联合组织,是非官方的合作社最高代表组织。

    2.合作社基本情况

    尼泊尔的合作社体系分为两个方面:在综合合作社方面,包括基层社、合作社联合会、国家合作社联盟;在专业合作社方面,包括基层社、合作社联合会、中央合作社联合会、国家合作社联盟。目前,基层社共有22646家,合作社联合会204家,中央合作社联合会12家,国家合作社联盟1家。另外,国家合作社联盟下设国家合作银行,专门负责全国合作社金融服务。在各种合作社类型中,农业合作社有4069家。

    3.国家的法律政策

    尼泊尔1992年实施了合作社法,政府也将合作经济与国营经济、私营经济一起作为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2007-2010年的三年规划将合作社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置于优先地位。国家合作社发展委员会从事合作社立法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工作,还专门设立了合作社发展基金,在加工、市场营销、储藏设施等方面对合作社给予支持。目前,政府正在制定农业发展战略,预计2015年开始实施。

    四、泰国

    1.合作社相关组织

    泰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下设合作社促进司、合作社审计司主管全国合作社事务。泰国所有类型合作社的最高代表机构是泰国合作社联盟(CLT)。在农业合作社方面,全国共有7个中央级农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包括泰国农业合作社联盟(ACFT)、泰国苷蔗种植者合作社联盟、泰国猪养殖者合作社联盟、泰国奶制品合作社联盟等。

    2.合作社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泰国共有6963个合作社,成员1056万人;其中,农业合作社3952个,成员631万人。泰国的合作社包括以下七种:农业合作社、土地转让合作社、渔业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储蓄和信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信用联合合作社。其中,农业合作社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县级的基层农业合作社(3858个),省级的农业合作社联合会(87个),中央的农业合作社联盟(7个)。

    3.国家的法律政策

    泰国于1999年实施新的合作社法,并于2010年进行修改。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合作社发展基金为合作社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成立泰国国家合作社发展委员会等。合作社发展基金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主要由部分官员和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代表组成。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预算,2005年,它向1318个合作社提供了20亿泰铢的贷款,平均每个合作社的贷款规模在150万泰铢,贷款年利率根据合作社的资信状况从1%到6%不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约为11%)。泰国的合作社运动被泰国政府视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农业部门更是如此,因此各级政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合作社促进司经过多次改革,重建其省级、县级办公室,并通过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0个培训中心为合作社开设培训课程,通过合作社发展基金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此外,合作社审计司每年至少对各合作社审计一次,主要对合作社员工尤其是合作社会计正确记录合作社帐目和财务报告给予建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对合作社进行中期审计、帐目核查,以及检验内部费用控制是否有效,并帮助其进一步完善;全年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资产在1亿泰铢以下的合作社免费;组织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以提高他们财务管理能力。

    五、斯里兰卡

    1.合作社相关组织

    斯里兰卡在农业部下设合作社发展司主管全国合作社事务,合作社发展司设立国家合作社培训中心,负责全国合作社培训事务。同时,斯里兰卡还有国家合作社委员会(NCC),这是全国各种类型合作社的最高代表组织,通过其培训和教育机构,它可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教育项目,为合作社雇员提供培训课程。

    2.合作社基本情况

    目前,斯里兰卡共有14000个基层合作社,成员650万人,雇员45000人,有14个全国性合作社联盟。信贷合作社是斯里兰卡合作社的主要形式,到1998年,全国信贷合作社系统共拥有基层社8424个,社员80万户,社员储蓄达到31.2亿卢比,借贷13.6亿卢比。斯里兰卡信贷合作社建立了自己的职业教育学院,接受各地合作社的委托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社员进行中短期培训。

    六、菲律宾

    1.合作社相关组织

    菲律宾在中央政府设合作社发展局(CDA),主管全国的合作社事务,其在全国16个区域设有办公室,指导各区合作社发展。同时,全国成了国家合作社发展委员会(NCDC)作为合作社的最高代表组织。

    2.合作社基本情况

    菲律宾的合作社分为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市场合作社、服务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合作银行、保险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社属于生产者合作社中的一类。目前,菲律宾共有各级合作社18484个,共有成员719万人,占总人口的13.51%;其中,农业合作社3075个,成员365513,农业合作社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

    3.国家的法律政策

    新的合作社法典于2008年被通过,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在政策上明确合作社必须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基本原则运行,鼓励合作社自治、自我管理、不断发展壮大。二是保障合作社的健康运行,加强对合作社的审计监督,提高对内部规定的修改门槛,取消违背同业禁止要求的成员资格,对违规管理人员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从成员中推选出的合作社管理者的补助必须经成员大会通过等。

    七、各国合作社发展中问题及建议

    在分组讨论中,各国代表就本国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和政策实施方面

    农业合作社应当在政府政策和项目中享受优先权。现存法律必须被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应给与省一级更多的农业合作社立法权,鼓励省一级自主制定农业合作社政策。有必要对合作社进行合理分类,针对每类合作社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2.保障农业合作社利益方面

    政府应当持续性地对合作社进行专业培训、人才输送,推广先进技术的使用,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事务,扩大农业保险在合作社中的覆盖面,对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性投入予以补贴。政府应当制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通过这一标准的合作社应给予完全自主权,低于这一标准的应予以指导。

    3.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方面

    鼓励合作社之间的长期的联合与合作,鼓励综合性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应当加强长期发展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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