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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地合作社”是忻府区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可行之路
时间:2012-04-28 10:36:53来源:作者:新生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耕种的实际从业人员正在同步减少,大多的农村年轻人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而农村土地流转困难,一家一户的小片土地也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并且资源浪费也呈上升趋势。从当前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来看,在农村建立“土地合作社”的思路,无疑是解决这问题的一个良策,不少地方的实践上也得到印证,而从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锁定农业科技为主题来看,因地制宜的推行农村“土地合作社”,确实是一条比较可行的思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通过确权,以财产性质仍然归农民所有,采取自愿的方式让农民把土地交给“土地合作社”耕种,自己“坐收渔利”,并且让这种收益不仅长期保留还可以“随行就市”,这样,既可以让部分农民放心进城务工挣钱,又有土地财产收益作保障,而土地进入“土地合作社”后,让“愿意”种田的农民尽情的发挥科技优势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同样可以获得好的收益,可以说是一举多得。而且从很多地方通过不同方式的实践来看,效果也非常明显。

  实行“土地合作社与种植合作社签定租地合约”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又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入,也是应对城市化发展,避免违法征地等诸多影响农村稳定的可行方法,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三件大事,“第一件事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二件事是由农业部牵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三件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提出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征收农民土地条款的修改。”这无疑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环境和法律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为农村实行“土地合作社”,发展科技农业及规模化生产扫清了障碍。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型的“土地合作社”不是过去的农村生产队,土地合作社的“社员”更非过去农村的“公社社员”,“土地合作社社员”更像是银行的储户,把土地“存入”土地合作社这个“银行”,社员按期收获租金这个“利息”,因此,农民是愿意把土地存入“银行”,还是留给自己耕种或另外谋求收益,只要不违反法规,完全应尊重农民个人意愿,既不能地区“一刀切”,更不易强制或盲目扩展,还应当因地制宜。总之,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充分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并且有明显增长的前提下,灵活多样的谋求农业大发展之路,否则,好事不一定能够办好,很多“试点成功推广失败”的教训告诉我们,好思路不能成为教条,应当不断的拓展思路,创造性的发挥,只有把农村农民的问题解决好,我们的各项事业发展才能有稳定的基石,这或许也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九年聚焦三农的关键所在。

  我们忻府区连续数年推进高效设施蔬菜园区的建设、甜玉米无公害规模种植、辣椒甜瓜规模种植等都涉及到了土地流转,为了加快农业向规模化、高效化、节约化发展应积极主动推进土地流转新形式试点的开展,总结好的经验向全区推广,为我区农业发展再上一个台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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