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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网店须取得营业执照才能经营
时间:2008-07-07 00:00:00来源:作者:

  从今年8月1日起,营利性的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外公示“身份信息”。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正式的电子商务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无需办照”仍被保留。

  营利性电子商务必须办照

  正式意见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否则将按无照经营查处。但“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

  经营者联系方式等须公开

  正式意见同时规定,为便于消费者查询识别,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网站上公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网店名称、IP地址、网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年底前,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公示的资质信息必须真实,并随时更新。

  服务商未核查身份将受罚

  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必须负责核查签约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证明,建立电子交易记录来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且保存至少两年。服务商一旦被发现未核查身份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了服务,将受处罚。

  届时,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将全面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对网上医药、保健、网上购物、广告、知识产权等网站进行重点巡查,网上无照经营、网上销售假货等12类行为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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