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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指南
时间:2009-12-17 10:03:02来源:作者:胡小军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扶持,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积极发展特色明显、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引导各地利用资源优势,挖掘特色产品市场潜力,大力培育农村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促进农民增收。项目安排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集中扶持、科学公正的原则。2008年,计划在全国扶持约150个行政村(项目实施村,下同)实施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重点支持特色蔬菜、名优果品、名优茶叶、名优花卉、食用菌、地道中药材、蚕桑、特色畜禽、特色水产9大类产品,要求符合当地资源优势,全部用于加工或销售,品牌影响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增加农民收入效果显著。项目实施村选择主导产品应明确具体品种(如香菇、辣椒、獭兔、罗非鱼等),围绕1个主导产品申请1个项目。

    (二)项目实施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布局规划区域。

    2.生产区域集中连片,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农民有生产经营积极性,执行统一的生产加工技术规程。

    4.当地政府重视特色产业发展,村级有技术服务能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

    (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每个项目补贴10—20万元,用于项目实施村农民生产经营特色产品所需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种植业(包括特色蔬菜、名优果品、名优茶叶、名优花卉、食用菌、地道中药材、蚕桑)

    1.良种苗木。对苹果、梨、葡萄、柑橘、茶叶、蚕桑等良种苗木应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200元/亩。

    2.优质果袋。对苹果、柑橘、梨、葡萄、香蕉等使用优质套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200元/亩。

    3.种植业生产设施设备。

    (1)对蔬菜大棚、温室、小蚕共育室建设费用,补贴25%;占地40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大棚补贴上限1000元/个,占地1亩的节能日光温室补贴上限3000元/栋,占地100平方米的小蚕共育室补贴上限3000元/栋。

    (2)对苹果、柑橘、梨等滴灌、喷灌设备,补贴500元/亩。

    (3)对小型选果机械补贴5000元/台;对小型采茶机、修剪机等补贴30%,补贴上限1000元/台;对覆盖50亩的频振式杀虫灯,补贴300元/盏;对喷药机具补贴50%,补贴上限300元/台。

    特色畜禽

    4.奶牛。对挤奶厅、青贮设施建设补贴20万元。

    5.肉牛。对青贮设施补贴5万元。

    6.肉羊。对购种公羊补贴300元/头,对青贮设施补贴5万元。

    7.特种鸡、鸭、鹅。对购买苗种补贴1.5元/只,对规模养殖饲养设施补贴1.5元/只。

    8.兔、水貂、狐狸、貉。对购买苗种补贴100元/只。

    9.鹿。对母鹿配种补贴100元/头,对青贮设施补贴3万元。

    10.蜂。对蜂群饲料补贴40元/箱蜂,用于购买冬季食用糖。

    特色水产

    11.水产良种补贴。按操作规范核定每亩水面放养量后,按良种价格的10%-20%补贴。

    12.优质配合渔用饲料补贴。按核定使用量的20%—30%补贴。

    13.生产设施设备补贴。对排灌机、增氧机、投饵机等机械设备购置,按购买价格的30%—50%补贴。

    (四)申报数量

    每省(区、市)申报3—7个项目。以往年度已经扶持的项目实施村,原则上不再扶持。

    三、申报和实施程序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项目指南,结合各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项目县。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村编制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2)。

    (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以财(计财)字文件将申报文件、项目申报书、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1)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3份、财务司1份,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nycyh@agri.org.cn。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申报文件中汇报本省(区、市)2007年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2008年我部下达项目后,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方式,将项目下达和资金到位情况通知项目实施村。项目实施村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补贴计划,连同有关决定的会议记录,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村将核准后的补贴计划进行公示;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应先签订合同;付款必须符合村级财务制度,并取得正式发票。项目实施村按照核准并公示后的补贴计划,凭购货合同及正式发票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销。

    (五)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购货合同及正式发票,并与先前核准的补贴计划核对无误,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当年项目资金如有结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按照上述范围、标准、程序使用。

    (六)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及时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尊重农民意愿,接受群众监督。要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

    (二)要注重培育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参与产业利润分配的能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三)要积极指导农民依法建立特色产品的生产记录,执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促进标准化生产,确保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160、64193163、64193140(传真)

    联 系 人:张涛 康志华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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