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目标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及技术信息服务中的突出困难,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二、项目内容
(一)申报条件
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
3.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
农业部将对每个列为补助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20万元。为保证项目补助资金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针对生产经营服务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在以下5项中选择1-2项作为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2.成员教育培训;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5.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办公家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三)申报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5-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量2-4个。各地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额。如有超报,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排序,删去限额以外的项目。申报项目时不得与财政部、农业部历年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复。
三、申报程序
(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集中申请1-2个项目任务,填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
(二)项目申报书一式6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5份送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具体办法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及本指南制定。
(四)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份)和财务司(1份)。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本组织章程。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 2006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填制。省级主管部门收齐,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107,64191747
联 系 人:白 林 郭娜英
E-mail: guonaying@yahoo.com.cn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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