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农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0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8]167号),现将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并设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08年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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