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2003]19号
(2003年7月25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与发展好的省(区、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三个转变”、推进我省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我省农业生产经营水平、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的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是农民群众在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方面的创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按统一要求组织销售,按统一意愿对外谈判,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同一类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使其做强、做大,形成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降低龙头企业与众多农户联接的管理和交易成本,维护农民利益,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培养人才,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要重引导,少于预,多服务,采取具体、有力的政策措施,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
二、正确定位,切实遵循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原则组建的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民间自助服务性合作组织。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必须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协商为基础,以章程为依据,组织机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利益共享,进退自由,权责公平对等。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积极加以引导,但在具体形式和发展进度、规模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决定,自我选择,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不硬性推广一种模式,不规定指标任务,不搞评比检查。
(三)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探索。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协会,可以是专业生产合作社,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技术服务型,也可以是生产资料采购或产品营销型;可以是生产协作型,也可以是以资金、技术、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合作型。着眼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明确功能定位,坚持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其民办、灵活、多样的特点和优势,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探索。
(四)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产品销售,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允许探索和创造。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平调、侵占其财产。
三、政策引路,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和发展
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外代表成员追求经济利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的特殊性质和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其发展给予如下政策支持:
(一)确立合法地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可以在民政部门作为社团法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农村合作组织”类别,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是专业特色突出、有章程、农民自愿加入、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和发照。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二)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切实搞好服务。严禁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符合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支持范围。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小型水利、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给予支持;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同时,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和普及合作经济知识、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尊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
(一)加强宣传,搞好培训。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以他们为核心引导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宣传和培训中,要多讲典型实例,多推荐示范章程,多讲解基本知识,引导兴办,注重实效。
(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省上要选择一批特色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的协会作为示范单位,为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各地也要注重发现和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类型,真正体现自愿、民主原则,运作规范、效果较好的典型加以总结推广,引导面上发展。
(三)搞好服务,引导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引导、帮助,为其提供适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技术帮助、权益保护等综合服务。在条件确实成熟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谈判地位,增强竞争能力,维护农民利益。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合作制原则发展,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好部门关系,担负起监督职能,防止少数人利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谋取私利,侵害农民的利益。省委、省政府确定,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省委农办牵头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和省科协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密切配合,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体改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同心协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地也要确定具体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加大力度,落实政策,细化措施,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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