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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社社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4-11-15 00:00:00来源:作者: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社徽(以下简称社徽)是供销合作社的标志。为规范社徽的使用,加强对社徽制作、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增强社员和职工的合作社意识,塑造和维护供销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徽方案已于1999年1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该社徽方案的修改、变动或更换其它方案必须由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批准或授权。 
    第三条  社徽的著作权归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基层社和社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享有社徽使用权,同时具有监督管理社徽使用和维护社徽严肃性的义务。 
    前款所称社属企事业单位为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设立或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社徽图案及说明 
    第五条  社徽图案由四个“合”字变形组合而成,衬底边线为四叶花瓣状,其形状、结构比例见附图一。 
    社徽图案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中国供销合作社”中、英文字组合(详见附图二)或与英文缩写字母“CO-OP”组合(详见附图三)使用。 
    社徽图案可按具体使用要求依比例进行缩放。 
    第六条  图案说明见附件。 
    第七条  图案主线面为绿色,有淡黄和反白两种底色组合方式。绿色的四色印刷色标c100y100,淡黄色标为y70。如果社徽在印刷品上出现时,分为三种配色规范(见附图四)。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在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时应悬挂社徽或使用社徽图案。 
    第九条  下列场所可以悬挂社徽或使用社徽图案: 
    (一)基层社、联合社办公的场所; 
    (二)供销合作社举行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三)供销合作社从事经营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供销合作社所属院校、研究所等事业单位办公的场所; 
    (五)其它应当体现供销合作社形象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场所。 
    第十条  下列物品可以使用社徽图案: 
    (一)供销合作社的宣传材料、工作证件、荣誉证书、奖状奖品、信纸信封、书报杂志、图片名片等印刷品; 
    (二)供销合作社的车、船和大型专用设备; 
    (三)供销合作社的公务用品,如礼品、制服标志、佩饰物等; 
    (四)有关供销合作社的声像资料、电脑网页和其他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社徽应端正悬挂或放置,并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使之庄重、醒目、协调。 
    第十二条  社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装饰; 
    (二)非供销合作社活动和使用的场所、陈设、用品; 
    (三)以他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四)其他不得使用社徽的场所和物品。 
    第十三条  未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或授权,社徽图案不得与其他图案组合使用。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使用社徽图案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与供销合作社全称联合使用: 
    (一)本社主要建筑物的外标识; 
(二)本社使用的业务单据、合同、信纸、信封; 
(三)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名片。 
第十五条  社属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社徽时,应向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的形式、场所、范围、时限等,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社徽及其图案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作和应用,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第十七条  不得在有损供销合作社形象的场所和物品上使用社徽及其图案。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社徽及其图案的,由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上级供销合作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社徽同时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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