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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时间:2005-06-24 00:00:00来源:作者:

       编者按:近几年,各地要求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的呼声不断,总社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过多次,并做了大量工作,但因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及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保等问题,需要上下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问题。最近,总社应吉林等省供销合作社要求,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范围的函》(供销函合[2005]30号),供各地供销合作社在研究社保工作时参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近来,我社收到吉最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将供销社系统集体身份下岗职工纳入试点范围的请示》(详见附件),希望我社与贵部沟通,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集体所有制身份下岗职工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范围问题,以维护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近几年来,我社陆续收到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西等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有关来文,强烈要求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同时,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以建议、提案等形式表示对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范畴的支持和关注。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通过深入实际调查,也建议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和社保工作存在的问题。我社也曾向贵部、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反映,要求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并把实施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这些都为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范围指明了方向。 
  多年来,供销合作社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长期以来,国家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承担政府职能的重要部门,将供销合作社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也从未把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排除在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外。 
  1984年8月1日,国家实行利改税后,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始逐步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82]1号)指出:“改革后供销社原国家职工的一切待遇不变。”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21号)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指出:“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贵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部函[1999]150号)指出:“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制定具体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三三制’政策范围,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应由地方财政负担。”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将供销合作社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可为供销社深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使其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保持稳定。 
  鉴于上述原因,我社认为在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应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与全民所有制职工同等对待。 
  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关于将供销社系统集体身份下岗职工纳入试点范围的请示 (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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