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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
时间:2006-07-20 00:00:00来源: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四五”普法期间,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教育的决议》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进行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社、依法治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完成了“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 
  在“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全系统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河南省供销合作社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浙江省德清县供销合作社法制科科长傅兆舜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山西省供销合作社审计处副处长赵洪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得到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表彰。同时,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四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经过各地推荐,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授予北京市怀柔区供销合作社等71个单位为先进集体,授予辽宁省供销合作社法律事务室主任仲典等86名同志为先进个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勤奋工作,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做出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紧紧围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为“三农”服务的全局观念;学习他们勇于维权、依法治社治企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学习他们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原则的优秀品质。同时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争做学法、用法、守法的模范,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推进全系统的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生活富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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