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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
时间:2006-08-04 00:00:00来源: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供销合作社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内部审计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结合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负有专门经济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四条 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其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违法主体是企业的;

  (二)忽视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

  (三)其他因分工或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晋升、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实行“有离必审,先审后任,先审后离”的原则。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定期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涉及大额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决策及企业在改制、改组、兼并、出售、破产、拍卖等社有资产重组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计办法。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的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人事管理部门下达审计委托文件,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二)对上述企业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人事管理部门下达审计委托文件,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委托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委托部门签章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纪检、监察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部门了解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及其所在企业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及方法、实施审计人员及分工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下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以下简称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本级供销合作社有关部门或企业适当管理层。

  审计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时间及范围;被审计领导人员撰写述职报告;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必要的协助及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条 被审计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要求如实准备有关资料;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整理好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其所在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并做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任免时间、工作职责及履行职责中对下列事项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一)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增减变化情况;

  (二)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个人及其所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报告期限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形式来确定,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是就整个任期对自己所做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是指在规定的审计期间内对自己所做工作情况的总结和自我评价;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是就某一特定事项对自己所做工作情况的总结和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收益分配以及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三)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

  (六)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有无违法乱纪甚至经济犯罪等问题;

  (七)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十四条 审计组可以采用审核、座谈、调查、询问、函证、监盘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提出审计建议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审计组对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实施审计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企业的基本概况;

  (三)审计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需要反映和揭示的其他问题;

  (六)审计评价意见;

  (七)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界限:

  (一)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界限。根据董事长作为决策者和总经理作为执行者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担任时,应根据其决策、执行权限和工作职责一并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三)企业法人违纪和法定代表人违纪的责任界限。企业法人违纪,违法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违纪,违法主体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加以区别;

  (四)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五)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六)区分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出并由当事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定:

  (一)审计报告反映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合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划分是否准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理、合法,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以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形式下达审计文件并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和其所在的企业,并抄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企业要认真落实、提出整改措施,按规定时间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要加大后续审计力度,促使企业尽快落实审计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适应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需要,促进落实和转化审计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实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充分、合理运用审计结果。

  (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应对内部审计机构下达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调任、晋升、免职、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和任期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的问题,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审计发现的企业内部管理及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及时交流、沟通信息,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务预算,由本部门和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委托、承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本规定及委托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总社于1997年5月14日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供销审字〔199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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