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职工社保及再就业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
社办企业和基层社在按规定应一次性补缴历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分期分批予以补缴,但缓缴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缓缴。
医疗保险方面:
对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社办企业和基层社,可以与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签订分期补缴协议。
失业保险方面:
对属于资不抵债或处于经营不正常状况的社办企业和基层社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递交申请材料,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供销合作社的社办企业、基层社关闭破产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优先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如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经社办企业、基层社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工伤保险方面:
社办企业和基层社分立、合并、转让、破产、注销的,原单位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破产时,在清算时必须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再就业方面:
加强职业培训:从2008年开始,将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活动事项,纳入相关工作规划,具体由供销合作社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其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办法解决。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事宜,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相关安排。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依托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技术院校的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周密组织,广泛开展对属地社办企业、基层社和其他行业下岗人员的各种职业培训,共同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切实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给予税收信贷支持: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增加就业岗位以及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商贸、加工等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支持。
实行就业援助:各市、县(区、市)供销合作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具体掌握情况,共同研究措施,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筹措财政资金,切实对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必要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当中,要注意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社办企业和基层社“4050”就业困难人员。
要全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求,认真落实消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职工家庭“零就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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