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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封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1-01-11 16:58:11来源:作者: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对内缺乏凝聚力、对外缺乏竞争力等问题。不仅如此,在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之后,又出现了翻牌合作社等新的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型组织形式在开封的实践历程,作如下分析。


  组建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社


  从目前情况看,开封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后,已进入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阶段。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共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29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与全市现代农业的构建与发展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格局,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然而,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由企业、大户、能人、技术推广人员领办的,真正由农民自己兴办的合作社屈指可数。这样一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形成了无法融合的“两层皮”,合作社不能实现社员作为合作社拥有者的参与权利诉求和经济收益诉求,合作社兴衰存亡与己无关。


  因此,只有真正组织起属于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社,使社员农户在合作社中产生归属感和荣耀感,才能增强合作社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对周边农户的吸引力和辐射力,起到既保护社员农户的利益,也保护领办者利益的作用,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组建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分田到户这一千家万户土地人均化的分散经营模式,不仅使权能与效益、分散与集中、粗放与集约等诸多矛盾和机械化作业率低、资源配置无法优化等弊端日渐突出,而且这一体制性缺陷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通过扩大生产面积取得规模效益,对其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组建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解决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扩张难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土地流转合作社可以按照不同的模式运营:一是股份合作,即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入股,入股农户成为合作社社员,使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入社农户参与合作社管理,享受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入社农户虽然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但风险小、可控,即使合作社解散,土地承包权仍然归入社农户所有。二是信用合作,即土地储蓄银行,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存入合作社,合作社可以自己经营,其经营状况与农户基本无关,农户只享受合作社的增值服务,按土地存入时商定的数额分取红利;合作社也可以将农户存入的土地出租,按租金的一定比例抽取合作社运转费用后全部返还存地农户。但无论是哪种模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都可以在恰当的时期随时收土地。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开封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近日,我们对各县区推荐申报省、市级示范社的29家运行基本正常、管理较为规范的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的考核调查表明,29家合作社共有社员5185户,其中农民社员4785户,占92.3%;社员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近25810亩。虽然平均每个合作社名义上拥有890亩可耕地,但绝大部分分散掌握在社员农户手中,平均每户三五块不等,没有集中连片,且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布局、统筹种植品种和种植日期基本没有做到,要在这些千家万户各自为政的地块上生产某种农产品,无论其种植面积和产量都难以形成规模。


  因此,要开展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联合的方式一是地域的同区性,即以乡镇为单元,将同一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合作社联社。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动向看,合作社数量有所减少,成员规模、经营规模扩大,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联合、合并、集中已成明显趋势。因此,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这种联合。兰考县仪封乡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该乡政府采取在政府院内给办公场所、提供办公设施等办法,促成了胡寨经济发展合作社等18家合作社在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息共享、市场共闯、互相帮衬的基础上,成立了仪封乡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并带动全县成立了5家联社,实现了由户户联合向社社联合的转变。二是产品的同质性,即以当地名、优、特产品为纽带,将生产同一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合作社联社。如在杞县,可以将杞县绿洲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杞县双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杞县众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以大蒜生产为主业的合作社组建成大蒜生产专业合作联社。这种以产业为基础的联合,可以是同区域的联合,也可以是跨区域的。因此,在开封县和通许县,则可以将开封县黄冠胡萝卜生产合作社、通许县鑫源绿色蔬菜胡萝卜生产合作社等组建成胡萝卜生产专业合作联社。三是行业的关联性,即以当地名、优、特产品为基础,将为生产同一产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合作社联社,实现产供销一条龙、产加销一体化。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这就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是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且这种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建立在农民自愿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而不是以行政手段强制性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


  换句话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政府的隶属部门,也不是政府的官办机构,而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和民事法人。政府对合作社应该是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指导不强制,服务不包办,支持不错位,带动不应付,协调不设障,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成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社团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村人士与政府沟通、协商的平台。同时,承担政府及部门管不了、管不好、不便管的工作,并从服务政府和服务合作社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封市已进入快速发展和质量提升阶段,但从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看,仍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政府及方方面面的扶持与呵护,需要从政策法规、思路、项目、资金、金融、保险等方方面面予以规范、指导与服务,使全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做强,在发展中做大,使之成为解决开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新抓手、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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