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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双方应具备的条件
时间:2011-03-04 10:15:12来源:作者:

  (一)试点企业


  1、企业经济效益在当地名列前茅,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违法经营记录等;


  2、企业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3、超市生鲜农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25%左右;


  4、具有稳定的农产品供货渠道,包括企业自有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等;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连锁超市、生鲜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及辅助设施等。


  (二)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1、具有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等自主品牌,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名牌产品或着名商标称号;


  2、生产基地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或产品已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


  3、生产基地实行统一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标准化生产面积占到80%以上;


  4、专业合作社与所推荐试点企业已有或即将建立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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