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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时间:2011-03-04 10:15:31来源:作者: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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