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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农村经营体制的创举
时间:2011-04-18 16:06:42来源:作者:

  在温岭绿牧合作社原社长林金法记忆里,合作社一直是“身份不明”的组织———
  2004年,温岭遇台风袭击,农业受重创,重整旗鼓,资金为重。当时,林金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合作社难“定性”为由拒绝放贷。情急之下,林金法只能以个人家当作抵押,方解了燃眉之急。
  3年后,情形完全不同了。日前,浙江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叶亦国就从银行轻松地贷得款,用来筹建钢质大棚养殖基地。
  他说:“我怎么也想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能成为银行争相放贷的‘新宠’。”
  带来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了,合作社获得了市场法人的资格。
  那么,合作社法还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解读之一:合作社法的出台,意义深远

  ■合作社法条款: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专家的解释:

  三门县农业局副局长蔡善兴,可以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要参与者———
  省人大、国务院在制订合作社法过程中,曾先后4次来三门,全国人大在最后出台该法时,也寄了材料向他征求意见。他提出了5项修改意见,结果有3条主要意见被采纳。
  他认为:合作社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影响巨大,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他说,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合作社法的出台,最核心的是明确了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给予了其合法的地位。”台州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周先法说。
  他解释说,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一直是困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问题。
  虽说浙江早在2004年就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承认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由于仅局限于浙江省,因此,大多数合作社在省外,还是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在经营、管理、信贷和对外交流等方面行为资格遭质疑,常常陷入尴尬境况,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制约了发展和作用的发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它在全国范围内,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获得营业执照,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
  “解决了合作社的法人资格问题,该法出台后,必然会出现三多现象。”蔡善兴说,即合作社拿订单、签合同会增多;合作社向银行借贷增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和申报原产地保护增多。
  事实,正如他所料的。据了解,目前全市各工商部门纷纷推出帮助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原产地保护业务咨询等系列配套服务。
  此外,一批合作社也纷纷“升级”。如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三门县旗海海产品合作社近日正式升格为“浙江大红袍水果专业合作社”、“浙江忘不了柑橘专业合作社”、“浙江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
  据悉,目前全国也仅此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省冠名。
  解读之二:名称必须要登记为“××专业合作社”字样

  ■合作社登记办法: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中应当含有“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字样。
  ■浙江省条例: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专家的解释:

  对于合作社在登记时,采用什么格式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规定:应当含有“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字样。
  对此,蔡善兴则坚持认为“必须要统一用‘专业合作社’字样”,他阐述了四个理由———
  一是有别于原合作社和现在的村经济联合社及供销社和信用社,同时有别于国外合作社名称,而体现中国特色;二是有利于农业从传统的小而全的小农经济向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三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属于初期发展阶段,许多农民对合作社的概念和运作办法不大理解,如果没有“专业”二字,易使非专业户加入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不利;四是为了使合作社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使中国农业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从台州的实际情况来说,从合作社规范角度来说,台州以后合作社登记的名称必须要冠以‘某某专业合作社’字样。”周先法说。
  据了解,在台州名称变更的期限,是从今年7月1号到明年的6月30号。因此,各地的合作社若没有注明“某某专业合作社”字样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把合作社名称统一变更完毕。
  解读之三:登记时无注册资金规定,免费注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也可加入

  ■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浙江省条例:第六条———社员七个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专家的解释:

  “合作社法的出台,设立合作社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既无注册资金要求,又不收费,农民可以轻而易举地成立一个合作社。”周先法说。
  他说,这个门槛的降低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立合作社的成员数,由条例规定的7人变为5人;在成员构成中,允许城市居民和受限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加入;身份证明依据,一般为农业人口户口簿;在出资上,不设限;在出资方式上,由验资变为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及其他由工商部门把关的登记程序等。
  “现在登记一个合作社十分方便,相关资料齐全,一天就可以办下来。”来自临海市翼龙农产品合作社的徐友兴说。
  合作社设立门坎的大大降低,蔡善兴认为可以带来很多好处,比如,各类专业合作社可能会在台州更迅速地兴起,能迅速把农民组织起来,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允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合作社,可以迅速吸收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到农业生产中来,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成长等。
  “虽然放开了对社会资本加入合作社的相对限制,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是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因为有可能这些人会利用职权争取财政资金,从而影响了公平原则。”蔡善兴说。
  但对于只要5个人就可以办合作社,蔡善兴表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成员不少于20户(相当于农业社时代的一个生产小队的户数)”,才比较恰当。
  他解释说,从实践来看,有的农民为得到政府的财政的扶持,以自己一家人为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合作社,然后通过各种关系争取得财政资金,从而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原则。
  其次,成员过少合作社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作用不大;其三是成员过少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广应用与管理难度增加;其四,成员过少的合作社与单家独户生产经营无多大区别;其五,如果人数过少的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对其服务的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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