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林左旗西城区西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岳振江 村民委员会主任
因申请人申请仲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异议,请予审查:
一、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限提出质疑,仲裁机构无权管辖当事人之间没有承包合同以及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异议人对仲裁产生重大分歧,请仲裁委建议申请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
根据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能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已经建立了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案件,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有权受理当事人之间没有承包合同的案件,再则,异议人与申请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程序违法,异议人不认可仲裁程序处理此案,也不愿意接受仲裁。
由于仲裁委员会刚刚成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农村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处理程序、法律适用、仲裁效力等均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定,这样突击成立的仲裁机构无法保障其合法性,农村土地承包法五十一条虽然规定了仲裁程序,但只规定对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而且只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并没有规定对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可以仲裁,仲裁机构是否有权仲裁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以及无承包经营合同的案件是个法律疑问,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的设立和组成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应当由什么资格的人员组建、组建在那一级部门等均存在很多不明确,没有合法理由令异议人参与仲裁,异议人根本不同意仲裁,仲裁委的应裁通知内容不能对异议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人从未和异议人签订过承包合同,申请人意在通过追要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变相达到追要征地补偿款的目的,对于这类案件,根本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问题,这一问题的处理不是仲裁机构的职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意见的方式明确:当事人以诉求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变相达到追要征地款目的一律不予受理;案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省级人大未做出地方法规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以法律方式做出规定,其他任何机构和单位均无权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取得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就无权得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待遇。
三、异议人下属十多个村民小组,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各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管理和经营,异议人无权干预各村民小组的征地款分配事务,各村民小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表决后,全部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完毕,申请人向异议人提出诉求,确系主体指向不当,异议人并不是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义务承受者,申请人应当向其认为侵权的村民小组提出异议。
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具有不少特殊性,对提请仲裁的条件、案件的管辖、仲裁的程序、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机构的设置等诸多方面均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明确,各地作法五花八门,此类案件涉及社会影响面大,关乎的人员多,申请人年久不举唯在征地时才与其他村民争款,而且很多只是“空挂户”,无权取得农户承包经营权,没有同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具备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成员资格条件,也有确已出嫁多年已与嫁入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虽因各种原因未迁户口,但实际上确已丧失了本村民小组之间的成员资格,户口不能成为唯一应得村民待遇的条件,因此,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空挂户”不是承包经营户,“外嫁农”失去本组织成员权,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待遇,否则会引发村民整体利益冲突和矛盾。
综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无规定对该法实施以前的村民待遇案件可通过仲裁处理,该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溯及管辖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旧案。异议人根本没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同申请人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依据法律规定,超范围的仲裁就是越权仲裁。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根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处理争议。
异议人:巴林左旗西城区西郊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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