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朝阳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特点,决定开展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具体如下:
一、范围及时点
本次需进行清理和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2007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订立的履约未到期(除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外)的所有经济合同。
二、具体方式
1.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对各类经济合同的数量、签订日期和有效期限、租赁(承包、建设)方的经济性质等基本情况进行造册登记,进一步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的底数。
2.清理文本,全面审查。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形式技术的合规性、租赁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加大对合同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和是否存在拖欠租金等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3.履行程序,规范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在与承租(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对价款或者报酬不合理的合同,采取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适当提高价款或者报酬。村级组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已经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要进一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程序;要通过协商,采取完善合同内容、提高租金等办法稳定合同关系,协商不成的,是否提起法律诉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4.规范行为,依法管理。对经过清理发现的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对承租(包)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关系。
5.更新指标,完善台账。对经过清理并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按照类别、签订日期和承租(包)方经济性质、价款或者报酬收取日期等标志进行统一登记,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或在各乡原有的合同台账基础上进行更新和完善。
6.建立制度,加强监督。按照《合同法》、《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乡根据本乡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乡实际,认真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成立由主管乡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协调机构,积极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深入调研,维护稳定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解决集体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也要讲究策略和方法,维护好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既要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依法指导,确保成效
各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在清理和规范农村经济合同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能,对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严格按照要求在10月31日前将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总结及报表(电子版)由主管领导签字、乡政府盖章后上报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合同管理科,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超级汇总表1-3.rar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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