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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农副产品供销网作者:易欣

长农经发【2012】9号
各县市农经局(农办),各区农林水利局(农业局、农村工作局):
  现将《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农经局负责“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指导、扶持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以三年为期,每三年申报一次,确定后项目一定三年不变。每期项目立项指标10—20个。
  第五条 凡承担过市级以上示范项目建设,且综合分类评级达到AA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有资格申报“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通过区县市组织申报,也可直接在长沙农经网上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项目的产业优势和代表性,注重优中择优。申报项目由市农经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考察筛选,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农经局联合发文确定。
  第七条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
  1、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人员,机构设置合理,“三会”等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委托代理,财务管理及盈余分配规范;
  3、入社成员150户以上,成员构成合理,成员账户规范;
  4、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5、年生产经营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产业优势明显,产业比重较大,区域内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6、成员农户收入比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以上;
  7、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和农企对接,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和专柜;
  8、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各类农业节会活动,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9、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注册商标和统一独立的产品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
  10、有稳定的核心示范基地、种养设施、或储运加工设备,并形成自有固定资产。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社一方案、一年一安排”的要求,制定出本社的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报市农经局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中单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开展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技术推广、培训及信息服务。
  第十条 每年年底由市农经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分别就项目实施总体进度、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财政支持环节及产生的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书。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考核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年度自评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商标、包装及各类认证原件或复印件;成员抽样调查分析等。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规模,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择优确定项目的资金扶持额度,按程序送审和公示后拨付。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和取消“三年行动计划”项目:
  1、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2、拒绝参加年度考核评审、或者年度考核评审不达标的;
  3、年度考核评审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存在提供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4、年度考核评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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