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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3-03-18 09:15:22来源:作者:柯静

黔江府发〔201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11〕1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三大差距”的重要举措。大力开展此项工作不仅可以缓解农村贷款难,为农村经济发展输入血液,也是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扩大自身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结合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三大农业支柱产业和农户万元增收金融需求旺盛的特点,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意义深远。各街道镇乡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适应农村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加快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要求
(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区金融办会同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分别制定农村“三权”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抵押登记要求。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农委牵头研究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农商行、农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加大相关业务推广力度。
(二)简化农村“三权”评估及登记程序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万元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2.农村“三权”抵押登记机关分别为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和区林业局。对抵押登记费进行减免。
(三)加快贷款审批办理
1.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办银行要认真梳理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5%-10%。
(四)明确信贷目标任务和重点
2011年,全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当年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发放额在2亿元以上,其中60%以上要发放于烤烟、蚕桑、生猪三大农业支柱产业和带动农户增收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上。分解到各涉农银行具体目标为:农商行黔江支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发放额6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发放额1.5亿元;农行黔江分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发放额2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发放额3000万元;邮储银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发放额2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发放额2000万元。
三、积极做好有关配套机制建设
(一)加快确权工作进度
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要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1年要全部确权完毕。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三权”优先确权颁证。
(二)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一是要在2011年8月底前组建农村“三权”及其他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评估需求;二是要在2011年8月底前建成我区农村房屋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促进农村资产流转。
(三)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
人保财险、安诚财险要进一步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业务范围,积极发展林业保险、农房保险和农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农商行、农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银行要加强涉农信贷和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优先考虑,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进一步做大做强鸿业担保公司,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将其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到1亿元。鸿业担保公司要积极参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担保费率执行1.5%。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给予年5%的贴息。
(五)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司法措施,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执行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快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一)妥善处置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依托有关交易平台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
(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进行适当比例补偿
区财政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农村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鸿业担保公司因参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和2011年以后新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15%。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有关部门、各街道镇乡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开展目标考核。各街道镇乡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制作宣传小册子,统一宣传口径,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街头宣传、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举措,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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