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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18 09:18:22来源:作者:张海

洪政规[2010]34号
各街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洪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洪山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内部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订立的经济项目(资源、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等)承包(租赁)、转让、施工等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区、街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应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主议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项目,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提议后村“两委会”商议。在发包或招标投标前,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领导成员牵头,吸收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所要发包或建设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金额。
  第六条 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党委、总支)组织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对村集体所要发包(租赁)或招标投标的经济项目的发包(租赁)或招标投标的方式、期限、金额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应拟议所要订立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发包(租赁)项目金额的确定,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在以后的年度中留有调整的余地。
  第七条 以上初步方案形成后,村党员大会审议,报街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然后将审核后的初步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租)人或承建人的,届时应有街乡主管部门和成员(村民)代表到场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订立前,村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应对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与其签约。对于额度较大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保证。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表明名称、四至、数量(面积)、质量等;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四章 合同的鉴证
  第十三条 合同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向区、街乡经管部门申请鉴证。
  第十四条 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济合同书。
  (二)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成员(村民)大会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决议方案及会议记录。
  (四)鉴证机关认为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地协商、讨论,谋求都能接受的适当办法解决,排除纠纷。
  (二)调解。当事人之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当事人须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自觉履行。
  (三)仲裁。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任何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可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街乡、村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会议记录、决议、方案、年度合同兑现情况等资料。各类合同书在经济合同履行终结后,应按规定时限保存,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街乡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一)街乡设置的专管人员应清楚了解所属各村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提前予以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上级报告。
  (二)村应当根据本村合同的订立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监督检查本村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时,要及时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乡街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街乡合同管理机构须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及时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台帐进行分类登记,并纳入微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街乡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做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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