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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委农村工委、区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管理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3-03-18 09:41:43来源:作者:柯静

针对我区农村集体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现有农村集体合同的管理
(一)现有农村集体合同的清查
各镇(街道)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已经签订的各类农村集体合同进行彻底清查。在清查中,要对现任和离任的村级主要领导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不但要对有合同文本的农村集体合同进行清查,也要对没有合同文本但存在合同约定关系的口头合同、事实合同进行清查,确保农村集体合同清查不留死角。年内要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合同的清查工作,准确统计清查结果,上报区、镇(街道)农村经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现有农村集体合同的梳理
各镇(街道)要对已登记备案的农村集体合同进行核查分析。认真核查农村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物名称和用途、合同价款、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处置、签章手续、民主决策程序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存在的问题入手,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从本年度起,要对本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合同时按要求规范操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
(一) 规范农村集体合同的文本和内容
各镇(街道)要针对农村集体合同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进行具体指导。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合同时,要参照区农村经管部门下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大户承包、对外承包、四荒地租赁、集体资产承包与租赁等合同的文本格式起草农村集体合同。做到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期限详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适度,履行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方法约定明确。确保农村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新合同前,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通过公开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泛得知、充分参与后,上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的申报审核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街道)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报,并上报有关材料。包括待签订的农村集体合同文本,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公开情况,合同对方的资信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金状况证明和经营能力等)。
2.各镇(街道)农村经管部门接到申报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材料及其真实性受理审查,要重点对签订农村集体合同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审查结束后,由镇(街道)农村经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送达提出申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做好归档工作。
(四)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的民主决策程序
签订农村集体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决策做出准签决议后,方可签订农村集体合同。对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签订农村集体合同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公章的管理,防止出现滥用公章私自签订农村集体合同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须有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要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收益分配的管理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确利、确权确股收益分配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据《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昌农发〔2004〕23号)文件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确权确利方式进行土地确权的,必须按照既定的确权确利方案进行土地收益分配,不得随意推翻已确定的土地确权确利方案。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按股分红。
四、加强农村集体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合同文本的保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农村集体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要杜绝农村主要领导私自保管农村集体合同的现象。发现农村集体合同丢失、毁损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保证农村集体合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农村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收益情况有据可查。
(二)农村集体合同收益的收取和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当年农村集体土地大户承包、对外承包、四荒地租赁、集体资产承包与租赁等农村集体合同的收益,并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农村集体合同的年度收益情况和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农村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镇(街道)要对农村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按年度对农村集体各类合同收益的收取、入账、分配进行责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审计结果要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通过审计监督,保障农村集体合同的依法履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得到农村集体合同收益。
(四)农村集体合同纠纷的调处
农村集体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合同的纠纷进行仲裁。因农村集体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调解。各镇(街道)对本地区发生的农村集体合同纠纷,要进行认真分析、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秉公调解。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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