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9 08:51:30来源:作者:张海
修府发〔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0〕9号)和《贵州省促进供销社发展条例》(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供销合作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宗旨,网络建设得到了加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综合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已成为“三农”综合服务重要部门。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利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以城带乡商品流通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有利于加快全县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乡一体化为主题,坚持服务“三农”宗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到2015年末,县供销合作联社的直属企业和基层社经济指标有较大突破,在2010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体制机制实现较大转换,完成基层社公司化改造,成立修文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完成全县农村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建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区域性农村商品配送中心10个,力争建成投资5亿元,年交易额10亿元的集农产品交易、展览、电子商务、包装配送、仓储物流(包括冷链系统)、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供销社城市商贸综合体1个,新建或提升改造农家店220个,发展、规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个,建设农村超市20个,形成覆盖所有乡镇和所有行政村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将我县供销社建设成为具有一定物质基础、较大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的全新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联社跻身全省和全国先进县级社行列。
二、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三)加速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以修文县嘉鑫农资日杂土产有限公司为龙头,各基层社、中心社为骨干,农家店、农村超市、村级服务社为基础,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整合全县农产品交易市场资源,逐步交由县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管理。积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部门共建农村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促进信息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为“三农”工作提供快捷有效的综合信息服务。
(四)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成立“修文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县供销合作联社牵头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地特色产业和优势,整合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以修文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平台,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等方式,领办、协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力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
(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支持县供销合作联社建设以农产品交易为主的供销社城市商贸综合体。相关部门要发挥资源优势,加大外引内联力度,帮助供销合作联社早日开工建设供销社城市商贸综合体项目,使之成为带动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为全县大宗农副产品提供就近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六)加快创办农村综合服务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七)积极参与金融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恢复社员股金服务,同时县供销合作联社要规范社员股金服务运作。
三、着力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八)建设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根据经济区域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建设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中心社。支持县供销合作联社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对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改造,盘活社有资产,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九)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推进企业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加快修文供销集团的组建工作。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农村市场。
(十)增强县供销合作联社的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人民政府管理的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供销合作联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县供销合作联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入股。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省供销合作社转发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供发〔2009〕176号)文件精神对管理者和经营者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十一)大力实施供销合作社人才兴社战略。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努力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纵深推进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二)把纵深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县、乡(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乡(镇)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县、乡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县、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三)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两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以农产品交易为主的城市商贸综合体等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县政府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十四)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县国土、建设、发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帮助供销合作社采取招商引资、合作等方式,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资源整合产权置换的方式,加快盘活闲置资产,将县城玩易窝、南门仓库、和平食堂等资产进行整合,整体置换开发。开发中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定进行交纳后优先安排用于供销社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商品流通环境。
(十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从2013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并视财政增收情况逐年适当增加。鼓励县供销合作联社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每年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0%匹配扶持县供销合作联社。改革与发展资金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培训,项目建设和申报工作。
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发展6个,每个专业合作社发展扶持资金不低于3万元,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加大后期扶持力度。
县财政要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农资淡储补贴制度和因淡储旺供带来的农资经营风险价格补贴资金,帮助供销合作社化解农资经营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企业主要农资稳价保供,为全县农业生产提供物资保障。
(十六)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供销合作社系统资产属社有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供销合作联社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资产的监管力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由县供销合作联社统一调配,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十七)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已经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县发改、财政、审计、税务、监察、工商、农业、住建、金融、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