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农经[2013]87号
各县、市、区农委: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省级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可在安徽农业信息网下载),2010年以来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同等条件下,建立党组织、开展信用合作、直供直销、产业联合社,以及积极参加农业部和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申报数量。省里下达我市的申报名额是9个,我们根据各地合作社数量和质量,产业特点、合作社类型及区域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申报数高于评选数10%的比例,全市申报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地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名额分配的限额,超报不予受理。以前年度评选的省级示范社不再申报。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向市农委申报,经市农委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审,经省农委审核,并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公示,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评选结果。
四、申报材料
1、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1,申报示范社的概况按照统一格式撰写)及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附件3);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3、2012年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名记录复印件;
4、2012年盈余分配方案复印件;
5、201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6、2012年监事会内部审计报告或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7、成员帐户(2-3人)复印件;
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省部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10、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及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等;
11、生产鲜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或在城市社区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有关证件复印件;
12、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上级党委批准成立党组织复印件;
14、市级示范社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其余3份分别由省、市、县农委审查审定后留存。
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进行调查摸底,严格筛选,择优推荐,杜绝弄虚作假。市里对各地上报的合作社再进行认真评选,按照90%的比例择优上报。
六、上报时间。
申报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于4月7日前统一上报市农委(文字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逾期不报,视同自动放弃。
七、开展省级示范社自查。
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对2012年度省级示范社认真组织自查,市农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自查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农委。对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的合作社,加大指导服务,帮助强化服务带动功能,完善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接受省里复查验收。
附:
2013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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