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3-04-25 10:09:29来源:作者:刘毅
太政秘〔201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致富农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规模较小、运行欠规范、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村改革发展大潮应运而生的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巩固家庭承包基础地位,又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美好乡村、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秉承改革创新精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则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发展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坚持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依法办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按照发展与规范、规模与质量、示范与创新、指导与管理并重的要求,力争到2015年,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突破700个,从事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10%以上,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5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3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规范化、标准化种养殖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农民的能力显著增强。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培育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3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60个以上,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乡镇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广区域上推广,在新的层次上提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2个示范乡镇,争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
三、突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培育一批。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农业专业协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使其逐步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由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型向产、加、销、运、贮、流一体化经营发展。鼓励、引导各类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生产大户、经营大户、经纪人、农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与技术人员等发挥各自优势,组建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化运行模式,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效益。
(二)重点规范一批。加快完善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合作社的规范分配制度。明晰产权,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实现“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自己的组织。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运用规范的财务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和信息化,力争2015年,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电算化普及率达到100%。
(三)逐步提高一批。引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宽自我服务领域,完善组织内部的“联合购买、联合作业、联合加工、联合销售”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意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地和产品认证,统一商标,统一包装,争创知名品牌,在农产品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中发挥作用,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联合壮大一批。引导和指导同一类型的合作社走联合发展的路子,扩大组织规模,增强组织实力,提高服务功能。通过整合人才、技术、土地、资金、营销等优势做大做强产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有能力和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牵头,把同类农产品的加工营销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组织起来,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职能,不断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强化协调功能,加强同行业联合。鼓励同行业合作社开展纵向联合,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支持各类合作社横向组建区域性联合社,充分发挥在信息收集、教育培训、营销推广、对外交流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功能。重点支持安徽省远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立皖西南农产品交易市场,并围绕肉鸡、生猪、油茶、茶叶、蚕桑、水产、农机等行业培育7家联合社,扶持做大做强。
(五)推进信用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员间的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每乡镇重点培育1—2个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力争2015年全县发展相对规范的资金互助社30个左右。探索建立全县互助社资金互助网络服务监管平台,及时监测全县合作社互助资金运行情况,防范和控制风险。
(六)推进土地股份合作。以合理配置土地、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动员农户对不愿种、种不了和效益不好的承包地,采取入股办法,交由合作社统一整合、集中经营,引导农民自愿联合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到2015年培育10家以上以承包土地入股为主的合作社。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努力构建合作社产品 “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餐对接”、“农企对接”销售平台,探索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农产品销售合作社,逐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鼓励合作社参加各类农博会、展销会,推介自己的产品,加强与县内外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的联系,促进农产品销售。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合作社在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立网站,展示产品,逐步推行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全县每年至少安排1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力争到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
五、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作,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林推广、农机作业和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部门将合作社单独作为纳税主体,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金融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政策,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台账,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当地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鼓励机制。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要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
(四)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库(棚)及维修场所、晒场、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5‰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生产结束后及时复耕。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修筑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乡镇建立指导服务站。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当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辅导员培训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做好维权服务工作,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有偿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培训,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与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
(六)加强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要求离岗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辞职继续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照本人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增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3年期满后3个月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鼓励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贷款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六、形成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项目资金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研究制订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二)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合作社任务细化分解到村组,将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到各责任单位、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政府继续把合作社建设工作纳入对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并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动合作社快速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各类会议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及典型经验,增强农民群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地各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