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已经5年了,5年来农经部门以示范社为抓手,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试行)》制度,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从农民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社是否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农民完全不关心,只期望获得最大收益。从各级职能部门角度看,意见各异:有的部门认为合作社与企业还是有区别的,就得适用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会计制度。有的部门认为合作社也就是注册了农民经纪人,经纪人行为是个人行为,用不着执行会计制度;还有的部门认为,合作社是一部分农民为套取国家资金而产生的,早晚会自生自灭,用什么会计制度无所谓。但从全国、全疆及吐鲁番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我们对农民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农民对事物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农民干力气活、搞传统种植很内行,但是让农民经营、管理合作社,确实是赶鸭子上架,难上加难。
2012年3月20日,为了做好示范社的申报工作,地区农经局对18个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制度情况做了调查,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科目建账的有1家,仅占5%。完全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化管理的至今没有一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为什么推行难,我们带着问题与地税、国税、财政局做了交流和沟通,原因有4个。
1、注册登记程序中缺少一重要环节。在合作社注册登记程序中缺少到农经部门备案这一重要环节,因此:一是农经部门无法拥有合作社监管权。二是合作社成立后没有向农经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农经部门很难做到指导工作。
2、聘用会计不了解合作社会计制度:由于合作社业务比较少,18家合作社都聘用了会计事务所的会计,会计只负责报税,一个月或者几个月记一次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不了解。
3、小企业会计与合作社会计不衔接。税务部门认为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做账没错。2004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合作社符合小企业的特征,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201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营业额在50万元-500万元的都适用于本准则,合作社正好在这个范围在之内,在报税系统中,没有合作社纳税这一选项,合作社只能选择小企业纳税。
4、合作社理事长对会计工作认识不够。合作社理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强合作社内部管理、明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完全没有理解,对聘用会计用什么会计制度做账没有要求。一部分示范社,平时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做账,农经部门对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检查或者要求上报报表时,重新做一套报表应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体现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专门为合作社量身定做的,有一定的优越性,符合合作社发展特点:
一是有针对性。为了准确核算合作社特殊的经济业务,合作社会计制度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新科目。如“成员往来”、“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这些科目。
二是有简便性。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特殊市场主体,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多数体现出规模小、资金小、类别多、管理水平不高、成员素质有限等特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科目设计上只有37个科目,简单明了,而2013年1月1日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有58个科目。
三是有实用性。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法人,其盈余需要进行两次分配,因此,详细反映合作社整体和个体成员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显得特别重要。最能体现合作社报表特色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新增了成员权益动表和成员账户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全体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成员账户表反映合作社每个成员人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好剩余盈余金额。这些特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所没有的。
三、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建议
1、增加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到农经部门备案环节,有利于农经部门对合作社业务的指导和对财务的监管。
2、合作社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尽量运用通用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即方便合作社财务的规范,又方便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统一指导。
3、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农经部门督促合作社聘用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会计做账,使合作社财务更加规范。
4、加大督促,提高合作社理事长对会计工作的重视。
首先引导理事长从思想上引起对合作社财务的高度重视,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之重来抓,让理事长认识到财务规范合作社发展才能规范,财务规范,社员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其次是加强社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合作社社员都懂得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财务活动规范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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