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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时间:2013-10-29 00:22:08来源:作者:张海

     青工商市〔2010〕7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种形式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一)引导农牧区种养殖大户、农牧经纪人、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积极登记注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使产品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
  (二)支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从事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主体参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推动农牧业科技化发展。
  (三)鼓励建立公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基地等形式的产销模式,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发展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
  二、发挥登记职能,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在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实行书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予登记。
  (二)拓宽出资方式。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都允许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合作社成员可以使用实物、农机器具、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用途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土地承包权、林木经营权和经量化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
  (三)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既可以从事农牧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成员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项目,也可以从事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的生产经营。鼓励发展科技型农牧业、都市型现代农牧业,观光农牧业及农牧业休闲旅游业,拓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促进农牧民增收。
  (四)放宽名称登记。州地市及县级登记机关要支持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冠州地市及县名称,对已取得生态、环保、绿色等认证或证明的,其名称中允许使用“生态、环保、绿色”等用语。
  三、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一)在基层工商所设立合同咨询指导站,积极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签约指导,在合同或协议签订、订单履约、争议调解等方面提供全过程服务。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全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争创活动。增强合作社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三)扩大抵押物范围,允许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浮动抵押,凡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搭建银企对接融资桥梁,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协调人行等金融机构和担保企业,发挥部门优势,依法用足用活融资政策,扩大抵押物品种,降低贷款门槛,增加金融产品服务项目,搭建起银企对接融资桥梁,解决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贷款困难。
  (五)方便快捷地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动产抵押登记电话预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简化登记程序,缩短登记时限,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予以办理登记。
  四、发挥商标监管职能,实施品牌经营
  (一)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积极开展“一社一标”活动,从商标的申请到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实行全过程服务,力争每社不少于一件商标。
  (二)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争创县域号商标、州地市知名商标,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加大对农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
  (三)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注册和使用农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打造地方特色品牌。
  五、发挥广告管理职能,提升品牌知名度
  (一)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类媒介、媒体进行广告宣传,适时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推荐产品性能,树立品牌形象
  (二)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当地地理优势在住所门前或田间地头等醒目处树立户外广告牌。
  六、发挥市场监管服务职能,进一步搞活农牧区流通
  (一)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收费,不罚款、不验资、不年检,在监管方面要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分门别类上门指导、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促进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农畜产品附加值,进入农畜产品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主要市场,增加其市场竞争力。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畜产品销售渠道。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好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和农资商品质量关,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七、发挥消费维权职能,依法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一)深入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乡镇、进市场活动,增强农牧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完善农牧区消费维权工作机制。
  (二)处理好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其社员的维权投诉,依法维护农牧民消费者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对损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查到底,坚决打击。
  八、发挥各类协会职能作用,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扩大对外交流
  (一)利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等各类协会,内引外联的服务平台和信息资源优势,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内做好服务,对外推介产品。
  (二)利用广告等协会的作用,积极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商品包装、销售、宣传等环节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意见
  省工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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