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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远安县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3-11-18 00:26:12来源:作者:方同

     远林〔2013〕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加快兴林富民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鄂林改〔2012〕2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经营生产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农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措施,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现代林业、创新农村经济体制、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载体。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优势林业产品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承担国家、省有关涉林项目的能力,推动林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㈡基本原则:
  ⒈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利用组织优势,全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
  ⒉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⒊以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增加资源总量,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促进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⒋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⒌以政府引导为保障。加大政府指导、支持和服务力度,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不继提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㈢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00家以上,覆盖全县50%以上的村和50%以上的农户,60%以上的主要林产品通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培育省级示范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个,创建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力争创建国家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到2020年,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林农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机制创新。
  三、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运行程序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林业生产资料购买、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服务等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都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组织特点的章程,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成员自愿加入,退社自由,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合理分配利润,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
  四、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
  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依法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多方筹集资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免征育林基金。
  ㈡支持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湖北省林业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产〔2010〕150号)的要求,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㈢鼓励创建名牌。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活动。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农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组织给予优先扶持。
  ㈣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低产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荒山造林等林业工程和山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积极争取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专项计划,优先享受国农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科技推广项目。
  五、强化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县林业局成立局长尹红新为组长,副局长汪爱民、总工程师朱德宏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远安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林业产业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报务;积极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示范社活动;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
  ㈡加强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
  ㈢抓好典型示范引路。按照抓示范、育典型、以点带面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和产品安全化示范,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带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㈣建立长效保障机制。高度重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制定保障措施。充分利用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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