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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3-11-18 00:26:49来源:作者:方同

   广牧食〔2011〕59号
各县、区畜牧食品局:
  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畜牧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存在着服务功能较弱、带动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发展畜牧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为依托,以规范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以规范化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引导服务,不断提升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努力把畜牧业农民合作社建设成为管理民主、产权清晰、运行规范、利益联结紧密、产业优势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市场主体,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成为服务现代畜牧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全市畜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广元建设川陕甘三省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要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着重在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金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经营服务、利益联结、盈余分配等方面做好规范工作;做到推动而不强迫,引办而不包办,参与而不干预,指导而不主导,扶持而不代替。
  (二)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类别、发展规模、管理水平、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先优后差,逐个完善提高。
  (三)坚持多形式发展。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支持畜牧龙头企业、养殖小区、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养殖大户等创办领办合作社,带领农民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四)坚持示范先行。要按照“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市场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着力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利益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发挥可看可学可推广的示范作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围绕生猪、家禽、牛羊、肉毛兔等产业,组建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5年,力争全市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260个(其中生猪100个、家禽100个、牛羊30个、兔业30个),力争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县级示范社,每个县区培育5-10个市级示范社,全市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20-30个省、部级示范社;力争60%以上的养殖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70%以上的畜禽及其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示范社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设立登记。一是规范注册登记。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在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在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县(区)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二是规范成员身份。农民合作社中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各合作社要严格依法核实成员身份,保护农民社员利益。
  (二)推进硬件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完备的服务平台,做到“六有”,即:有30—50平方米的办公室;有固定电话;有电脑联网,搭建信息平台;有固定的信息收集联络员;有固定的信息公布栏;有较为齐备的基本办公设备,保证合作社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完善管理体制。一是规范章程制定。制定章程可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但必须符合自身实际,体现自身特色;必须由全体社员讨论通过,体现全体社员的意愿;必须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二是规范组织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治理结构,科学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三是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实施非现金结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务职务。
  (四)明晰股权结构。要明晰财权利益关系,合理配置股权。社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等作价出资,生产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50%以上,单个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合作社必须向认购股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出资社员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每个社员设立账户,用于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五)健全服务体系。要引导合作社围绕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建立稳定的服务体系,实行“六统一”的经营机制(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疫病防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包装、统一收储销售),规范服务工作。
  (六)提升发展质量。要指导合作社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并逐步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商标注册,申报地方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打造市场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和知名度。要做大合作社规模,规范社入社养殖社员要达到30人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收入比周边非社员收入高20%以上;示范社入社养殖社员要达到50人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收入比周边非社员收入高30%以上。
  (七)规划利益分配。要引导年终有盈余的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所提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社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接机制。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指导,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各县区畜牧食品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树立服务合作社就是服务农民、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的观念,坚持把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创新畜牧业发展经营机制和体制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宣传、协调、服务和支持工作,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开展培训,努力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合作社理事长、业务指导骨干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帮助合作社负责人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水平。要抓好法律宣传和会计业务辅导培训,组织合作社成员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展合作知识、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合作知识,提高合作意识,辅导会计人员搞好财务管理,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素质。
  (三)抓好典型,切实增强示范带动作用。要筛选一批立足特色产业,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试点示范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以点带面促发展。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同条件下的发展规律,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引导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经验。
  (四)严格考核,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要按照标准化建设及考核办法(见附件1、2、3),做好对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验收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合格的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各级示范性合作社的培育提高工作。对各项制度不健全,运作不正常,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到位的合作社在申报项目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暂行办法
   3、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4、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附件下载)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推进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充分保障社员权力,发挥合作社作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元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要规范设立和建章立制
  (一)规范社员结构。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农民成员至少占全部社员的80%以上。
  (二)规范股权结构。单个成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生产成员所占股金比例不低于50%。核发社员(股权)证,社员入退社手续齐全。
  (三)规范社员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台账资料:一是社员花名册;二是社员的出资额;三是量化到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四是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四)有规范的章程和各项制度。章程需经全体社员签名同意。有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岗位职责、生产经营、社员培训、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安全等制度。
  (五)要做到三上墙。法人营业执照上墙,各项规章制度上墙,组织机构上墙。
  第四条合作社要规范生产经营服务
  (一)年初制定本社年度发展思路、目标和保证措施。
  (二)开展统一服务。主动为每位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至少有2项以上):1、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必须);2、统一采购和供应畜牧生产资料;3、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4、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5、统一注册(使用)商标和包装;6、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三)制定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社会影响。
  第五条合作社要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合作社必须有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出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二)合作社所依托的企业要与合作社明晰产权,明晰责任,严禁混合记账。
  (三)依托企业的法人是合作社理事长,其工资报酬、费用开展支要有明确的划分界限。
  (四)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有完整的会计资料(账簿、凭证、合同、报表等),不得以笔记本、会议记录替代。要按月进行核算,不得半年、一季度核算一次。每季度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阅览。社员有权查询合作社财务状况,财会人员必须及时真实提供,并给予详细解释说明。
  第六条合作社要做好盈余分配和接受财产分配。合作社年终若有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风险金。
  (四)提取以上三项后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60%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二是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社员。
  (五)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要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份额(股权份额),平均量化分配给社员。
  第七条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每位社员管理监督的权力。
  (一)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全体社员或代表大会,报告生产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年终报告真实的财务成果,并要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二)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汇报经营成果,查找存在问题,确定下步工作、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要有详细会议记录。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由理事长汇报工作,监事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理事长必须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按时间向理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应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及时交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不能越权行事,以权代法,以权代章程。
  第八条合作社每年定期向县区畜牧食品局和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每年度各县区畜牧食品局要对合作社从规范设置、民主管理、核算真实、服务到位、企业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推荐优秀和合格合作社的依据。市畜牧食品局复查考核,对评选出的优秀和合格合作社,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凡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运作,不按《章程》履行职责,不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核算,且社员有很大意见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否决项目申报和收回各级政府扶持奖励资金,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2:广元市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引导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经营质量,促进全市畜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原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组织机构健全,业主明确,依法获取工商法人资格。
  (二)制度落实。1、社员能正常履行义务和享受相关权利。2、社员大会能按需召开并体现社员意愿。3、监事会和理事会能正常开展工作。4、财务制度健全。
  (三)硬件设施。1、具有专门用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2、具有养殖基地。3、具有引种防疫隔离观察场地和生产示范场。
  (四)工作绩效。1、销售额;2、带动农户规模;3、助农增收情况;4、配套服务情况;5、与相关部门联系情况。
  (五)对外影响力。1、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使用标识、绿色食品使用标识、有机食品使用标识情况;2、获取注册商标、广元市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情况。3、社会信誉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市、县区畜牧食品局分别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基本程序
  (一)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评。
  (二)县区畜牧食品局初评。
  (三)市畜牧食品局评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考核总体评价。
  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各县区畜牧食品局推荐初评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社,市畜牧食品局考核审定后,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合作社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合作社优先申报相关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由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畜牧业 农民合作社 规范化 建设 意见
  抄送:省畜牧食品局。
  广元市畜牧食品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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