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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策研究
时间:2013-11-28 00:13:30来源:作者:刘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增强农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提出了相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建设。
  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
  (一)发展情况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于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合作为前提、以产业为依托培育和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中央一系列支持政策的带动下,在我省各级政府的重视推动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成为了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股基础力量。
  一是发展速度迅猛。据农业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6856家,比上年增长65.3%,成员总数21.24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38.43万户。按从事行业划分,种植业类4030家,林业类622家,畜牧业类835家,渔业类620家,服务业类452家,其他行业297家;按牵头人身份划分,农民牵头的6366家,企业牵头的161家,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牵头的64家,其他牵头的265家;按经营服务内容划分,产加销一体服务3962家,生产服务1880家,购买服务145家,仓储服务10家,运销服务172家,加工服务116家,其他服务571家。
  二是服务功能强化。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领域涵盖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烟叶、食用菌、笋竹、木材、锥栗、花卉、畜牧、水产、农机、植保及农产品加工与销售服务等十几个专业,贯穿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全过程。同时通过为社员统一购买种苗农资、统一生产技术指导、统一对外竞标销售等措施,帮助农民增收节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据统计,2010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67.99亿元,其中统一销售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有1487家;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22.49亿元,其中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有816家培训成员数21.23万人。
  三是品牌意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经营产品从有品无牌逐渐向品牌化方向发展,合作社品牌意识有所增强。如上杭中都诚福果品专业合作社的“诚福”、武平中山绿露仙草专业合作社的“可馨绿”、连城曲溪笋竹专业合作社的“曲峰”、新罗区洋畲柑桔专业合作社的“千年池”等各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品牌,起到龙头带动作用,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和知名度,有效促进了社员增收。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的有734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有215家。
  四是合作形式多样。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村集体组织牵头型。主要是由村干部牵头发起建立,将同业生产的农户组织起来创办,以服务群众为主导,帮助解决农民在产、供、销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生产与市场合作的基础上,发起建立合作组织,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模式,依靠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组织和引导农户发展生产,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专业性生产经营体系。三是能人牵头领办型。主要是由种植大户、营销大户等能人带动发起组建的,通过牵头吸收农民社员加入或者联合而形成,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决策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四是部门牵头领办型。依托政府或相关部门牵头,主要是由科技、农技和供销社等部门牵头与农民联合创办的合作社,开展以培训、指导、咨询及销售等服务活动。五是亲朋好友合作型。由5名以上成员合作,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一个合作社,以家族或亲朋好友为主体,为了农产品的销售或服务而进行合作,也有的是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开展资金信用合作做存贷款业务等。六是农民自发组建型。由地缘相近、血缘相亲、认知相同的农民围绕同一产业或产品自发联合组建合作社。
  五是带动能力增强。许多合作社在带动社员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村庄农户或周边乡村农户的发展,如连江丹阳西瓜专业社,采用葫芦瓜嫁接苗栽培技术,解决了西瓜重茬问题,年供应嫁接苗70多万株,开发西瓜基地3000多亩,带动周边50农户多户,辐射当地5个乡镇和莆田、宁德地区。
  (二)扶持情况
  一是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省从2003年起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省逐年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据统计,2007—2010年,我省共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8427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540个。市、县两级也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认证,如建宁、泰宁、三元、永安等县(市、区)积极开展“五有”示范社建设,对每个合作社给予3000、5000、15000的补助,尤溪县对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给予5万元补助,对合作社基地建设、产品认证、品牌创建和营销网络建设也给予相应补助。2012年我省将继续加大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补助。
  二是涉农项目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我省相关部门扶持的涉农建设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的对象。2007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列入优先扶持的范围,据统计,我省2007—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2202万元,扶持3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精深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等项目建设。
  福建省近年来中央、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单位:万元、家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小计

财政部扶持资金

450

600

1500

1700

4250

扶持合作社数量

30

35

99

113

277

农业部扶持资金

80

120

115

160

475

扶持合作社数量

4

6

7

8

25

省级财政扶持资金

50

150

450

850

1500

扶持合作社数量

10

30

65

100

205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资金

131

44

928

1099

2202

扶持合作社数量

3

1

12

17

33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建设,通过一定方式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促进了技术、信息、资金、品牌、市场等资源的共享,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如连江县官坞村水产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50多人,全部为筱埕镇官坞村海带、鲍鱼养殖户,已开展养殖海带300亩、鲍鱼5亩,产品全部通过合作社统一销售,规避了一家一户零散的养殖弱势,实现了千家万户的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实现了分散生产与适度规模经营对接,解决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诸多难题,提高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将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联结起来,引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开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如霞浦县金品海带专业合作社按照公司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农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体系,注册了“西洋明珠”商标,通过了产品质量“QS”认证,辐射带动了霞浦县东吾洋、官井洋沿岸区域的沙江、溪南、长春、下浒、北壁等六个乡镇,带动农户1.1万元户,受益农民达5.4万人,帮助农民实现收入5000多万元。
  (三)注重品牌建设,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引导,示范社组织和引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注重拥有自已的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目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品牌带动力提高,从而推动了地方特色产业的蓬勃发展。如建瓯市吉阳光祥莲子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技术标准,注册了“光祥”牌商标,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及市场的占有率。现合作社已发展成员368个,组织成员种植莲子、蔬菜等2650亩,年产莲子达650吨,2010年合作社加工销售莲子达520吨,销售收入达1200多万元。合作社成员每户平均收入3万多元,还带动了周边乡(镇)村农户种植白莲。吉阳镇已成为闽北最大的、知名度最高的白莲生产基地。
  (四)提升经营水平,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民实行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原材料和种子供应、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包装等服务,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如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部评定的首批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生产经营方面实行“四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供应苗木和生产资料,统一水果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包装和销售。该合作社“仙溪”牌水果销往北京、上海、广东及省内大中城市,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多次参加福建省农业厅和经贸厅举办的农超对接会,“仙溪”牌水果已与“沃尔玛”等超市签订合作意向,文旦柚每公斤比普通农户的价格高2元以上,每户社员年均纯收入比其它农户增收3100元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典型示范作用,为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流转聚集创造了条件。如莆田市荔城区以华龙农机专业合作社和镇阳农机专业合作社两个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龙头,联合其他9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向分散的农民承包农田5200亩,集中联片推广种植水稻高产优质新品种,由于集约化的生产管理方式,仅农机作业每亩就比一般农户节省成本120元,加上其他管理环节节约80多元,专业化生产管理比一家一户每亩可节省成本200元,合作社5200亩高产示范田每亩实现利润400元,共增收208万元。合作社利用其技术、服务和价格优势承包流转土地,既提高了合作社农业机械利用率,又为社员增加了经济收入,也为农户增加土地租赁收入。
  (六)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之一就是民主管理好,按照“管理民主”的要求和“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和理念,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机构健全,设有理事会、监事会,并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社员们按照章程进行民主讨论,形成组织意见,在民主博弈的过程中,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为此,示范社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了引导作用,对于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面临的困境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由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发展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合作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需要政府部门给予加强扶持、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建设。
  (一)合作意识较弱缺乏民主管理。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较弱,“利益驱动”的现象较突出,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二)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限制合作社规范发展。目前,大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从调研的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资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流于形式。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大多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四是盈余分配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没有进行盈余返还,有的虽然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三)发展资金不足约束合作社示范建设。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列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从2003年起就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由于各级财政投入的财力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同时,调研中大多合作社普遍反映,由于目前合作社规模都较小,资金实力都较弱,固定资产较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合作社的品牌打造、示范基地建设、技术引进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扶持。资金的不足,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技术人才匮乏影响示范社的发展。从我省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上看,大多合作社的牵头人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同时,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因此,缺乏在经营管理、信息利用、市场营销,科技服务、财务核算等专门人才,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五)政策落实难制约合作社做强做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从调研中发现,由于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这些扶持政策落实的十分有限。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立法、省政府及多数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均未出台,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有待改善。此外,合作社发票领用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土地、电力等方面的使用限制也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强做大。
  四、扶持示范社建设的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载体。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示范社运行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一是指导规范组织管理。指导规范组织形式,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力,保证合作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二是指导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辅导,明晰成员与合作社、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产权界限;建立成员账户,依法实行财务公开,进一步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三是指导规范民主管理。严格遵守《章程》规定,认真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确保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和经济利益。四是指导规范盈余分配。引导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从松散的产品购销向紧密的产权关系转变,利益分配采取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按交易量比例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建立起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建立协调机制,构建示范社建设服务平台。财政、金融、农业、工商、土地、税务、科技、供销等部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相对欠缺。应由政府牵头,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抓好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贯彻执行,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和指导、扶持、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的建设与发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动示范社规范发展。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逐年增加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合作社给予奖励,促其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鼓励涉农项目政策倾斜。鼓励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以及农、林、牧、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政府所有投向农村的扶持政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重点向合作社倾斜。三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降低信贷担保门槛,推行合作社社员联保或法人形式办理信贷。四是积极探索财政扶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担保机制和贷款贴息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有效的融资平台,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环境。
  (四)落实优惠政策,营造示范社建设条件。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和《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二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的政策给予倾斜。
  (五)培养技术人才,提升示范社管理水平。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管理的水平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一是聘请大学生村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员,发挥他们头脑灵活,知识理念新的优势,为合作社的发展注入新活力。二是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创造条件,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成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的“产、学、研”基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供新信息以及财务管理等专业人才和先进技术。三是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受聘合作社的在职农技人员保留原身份,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报酬。四是政府应当出台倾斜政策和给予资金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农业技术、财会、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大学生到合作社挂职,帮助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生产、树立品牌以及财务管理。
  (六)建立保险机制,提高示范社抗风险能力。一是建议政府要协调保险系统,尽快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保投保机制,分产业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农业保险扩大范围和规模,二是建议各级政府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补助基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扩大发展。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发开展的互助保险和自我参与的商业保险。在同等条件下,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纳入政府政策保险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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