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办[2015] 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服务能力,拟在全省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调研主要内容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为依据,对照我省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五化”建设要求,以县(市、区)级及县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星级,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工商登记并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重点,突出以下内容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检查调研。
(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务管理状况。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管理、预决算、财务公开、财产清查等执行情况;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立机构、账簿、制定财务流程等,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岗位的,是否采取外聘兼职及委托代理等方式;是否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每个成员,及时记录成员权益变动和交易情况,按照规定盈余分配等情况;是否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定期向登记机关和当地农业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情况。
2.经营运行状况。合作社是否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资料,成员、经营范围等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或备案;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和综合信息,履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无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是否按照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正常开展工作,成员(代表)大会是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和表决是否符合法规和章程规定;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符合兼任回避有关规定;有无开展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
3.生产服务情况。合作社及成员是否守法经营,遵守经营合同和市场信用;是否制定实施完善的农业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有专门技术人员指导,组织社员按标准化要求开展生产,农业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80%以上;是否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等;是否组织对社员的互助合作服务;是否统一采购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注册商标、统一分级和包装销售等。
4.项目建设情况。近五年政府财政项目支持、资金使用和建设绩效,以及合作社内部审计等情况。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发展基本情况;联合社章程、盈余分配、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情况;促进联合发展的做法和经验;联合社发展成效、作用发挥与存在问题;相关对策建议等。
二、检查调研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调研采取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主要查看合作社账册凭证报表、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成员账户、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走访合作社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社员等,全面了解合作社组织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客观评价,进行现场指导,针对问题指导督促合作社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每个示范性合作社建立系统的工作台账。
5月底前,各县(市、区)对示范性合作社和联合社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形成总结材料;
6月底前,各市收集汇总县(市、区)自查情况,重点对市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抽查调研,形成总结材料;
7月上旬,省级收集汇总各地检查调研情况,期间将选择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与省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对照检查调研内容,对辖区内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调查摸底,开展整改落实和规范提升,对实际不经营或运行不规范的要予以除名,按时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统计表》(附件1)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计表》(附件2),认真核对《浙江省县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汇总表》(电子稿通过农民信箱另行发送)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调查情况书面材料连同表格于5月底前报送所在市农业局(农办)。各市汇总示范性合作社表格,并结合本级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底前报送省厅。
联系人:张玉洁,0571-86757730。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统计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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