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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6 02:46:45来源:作者:张海

      农经发[2015]3号
各市农委,吕梁、长治农经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的要求,农业部近日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5]5号),要求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一下简称《评定办法》),在全国开展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我省总共有363家国家级示范社在这次的监测范围内。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时间及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jgs.moa.gov.cn/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2015年7月25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省农业厅(经管局);
  (三)省农业厅将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于2015年8月5日前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材料
  各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7月25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厅(经管局):
  (一)市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各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号,省农业厅经管局
  邮政编码:030002
  联系人及电话:马向荣0351-8235072
  邮箱:mxr5355@163.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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