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厅合字〔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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