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市委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各区市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服务。
2、财政部门安排的农民创业扶持资金、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资金、农机补贴资金等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实施项目倾斜,捆绑扶持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
4、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每年要按不低于资金规模15%的比例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镇一业”、“一村一品”项目资金总额的40%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化生产。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6、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7、畜牧部门安排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改善登记服务
8、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9、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0、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1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3、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各农村金融机构与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一道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2009年,要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
14、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
15、各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16、各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17、各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
18、各农村金融机构对达到市级“四化”标准的合作社和获得国家、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社服务,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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