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1452号
农业部、海关总署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将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联网运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8日起,农业部将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见附件)。同时,停止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及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此前签发并仍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证明,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二、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三个月。有关进出口单位登陆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moa.gov.cn)“在线办事”栏目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农业部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农业部签发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并将相应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三、农药进出口单位持农业部签发的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根据农业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验核相应的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和其它有关单证,接受报关。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可在证面签发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四、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产品,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由海关留存,与报关单一并归档;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六、登记证明未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有关进出口单位仍持纸质登记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证面内容如有疑问,可联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验核真伪(电话:010-59194076,传真:010-65937006)。
特此公告
附件:1.农药进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2.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农药进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1. 经营单位:
2. 通知单号:
3. 经营单位代码:
4. 有效截止日期:
5. 贸易方式:
6. 报关口岸:
7. 商品名称:
8. 商品编号:
9. 有效成分CAS号:
11. 进口数量:
12. 计量单位:
13. 收货单位:
15. 原产国(地区):
16. 起运国(地区):
17. 包装方式:
18. 农药毒性:
19. 备注:
20. 签发机关印章:
签发日期:
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附件2:
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1. 经营单位:
2. 通知单号:
3. 经营单位代码:
4. 有效截止日期:
5. 贸易方式:
6. 报关口岸:
7. 商品名称:
8. 商品编号:
9. 有效成分CAS号:
10. 商品用途:
11. 出口数量:
13. 发货单位:
15. 最终目的国(地区):
16. 运抵国(地区):
17. 包装方式:
18. 农药毒性:
19. 备注:
20. 签发机关印章:
签发日期:
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