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不具备相应兽药生产条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注销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已取得的94个、70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见附件)。同时收回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兽药GMP证书》([2004]兽药GMP证068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2007]兽药生产证字08024号),收回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GMP证书》([2006]兽药GMP证489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2006]兽药生产证字08029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注销。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