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商务部2006年将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任务 工作目标:2006年力争建成10万家标准化农家店。 主要内容: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建设配送中心;在乡、村两级建设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的要求。 保障措施:2006年扩大试点县市比例,东部地区试点比例由30%提高到70%,中西部地区由20%提高到60%;充分利用和改造农村供销社、农技服务站、粮店、邮局等网络,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整县推进”方式;国家继续对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和落实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新增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条件 (一)试点县条件 1、符合《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中有关规定。 2、制定了2006年和2007年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3、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情况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4、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并已经或承诺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二)试点企业条件 1、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流通企业。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具备发展连锁经营的硬软件条件。 3、制定了2006年和2007年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4、承诺有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情况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三、新增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县及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分别如实完整填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县申请表》(见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申请试点的企业还应提供加盖企业财务章的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具体申请受理程序及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格推荐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申请的县和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推荐的试点县及企业名单,有关材料存档3年备查。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下同)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包括: 1、推荐的正式文件,包括有关情况说明、新增试点县和企业名单、附件1-4及新增试点企业资格证明材料。试点县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通知要求的范围内,在每个县进行试点的流通企业不超过2家(企业不受地域限制)。 2、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下载《××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和《××省(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2006年度规划建设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如实完整填写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三)批复试点 商务部接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试点县和企业材料后,于4月底前办理完当年所有新增试点县和企业的核准事宜。 (四)项目验收 2006年采取全年组织两次集中验收的方式。各地方根据“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分批组织已建成项目参加2006年6月或12月的验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精神。制定相应操作程序。 四、加强对2005年试点企业的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05年度试点企业进行资格重新认定。凡发现有违规行为或企业自动退出的,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延续试点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对试点规划进行滚动式调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应调整本地区2006年和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连同有关企业调整后的规划,一并于3月31日前报商务部备案。 五、其他要求 (一)完善基础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及时、准确做好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要有效利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工作档案,督促试点县及企业按时全面如实上报进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继续扎实有效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商务部备案。 附件:1.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