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制订的《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
实 施 意 见
(市商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湖南省构建大市场大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6〕36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有关精神,加快我市新农村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个以地区连锁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网络,使我市农村商品流通逐步走向连锁化、网络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历史任务,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将进一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动农村商品流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农民增收,把解决农民增收困难作为“三农”问题的突出矛盾来抓,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促进农民增收。通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农村消费品流通网络,运用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改造和提升农村流通网络,能够较好地克服农村商业网点小且散的弱点,解决经营者无法大批量进货所造成的商品成本问题,并可以降低农村商品价格,减少农民支出,促进农民经济消费。
(三)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利于实现农村安全消费。当前由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流通网络不健全,农村成为假冒伪劣商品事件多发的地区,农民消费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有利于促进经销企业规范化经营,确保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药品的安全,维护农民安全消费。
(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但农资市场存在着价格上涨快、假冒伪劣农资多等问题。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大型农资连锁企业,完善农村农资流通网络,提高农资经营主体的规模和质量,可以大大增强农资经营企业抵御价格风险的能力,以市场化的手段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我市加快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健全农村消费品网络,将进一步挖掘我市农村消费潜力,有效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
二、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内容和运作方式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速农村现代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从2007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我市新建和改造“农家店”1000家,其中乡级店80家,村级店920家,配送中心建设由试点企业根据各自的经营业务需要进行,基本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
(三)主要内容
引导城市连锁企业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售购相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村级店以零售服务为主。“农家店”的具体建设与改造,将按商务部印发的标准执行。此外,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四)运作方式
一是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直接到县(市、区)的乡镇投资建立、改造连锁“农家店”。二是鼓励各类大中型连锁企业通过吸引小型企业加盟的方式到乡村建立、改造“农家店”。三是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通过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的方式建立“农家店”。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今年已列为省政府为民办的8件实事之一,市政府为此已成立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农办、供销、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顺利推进。要建立考核机制,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把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单位。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作和保障农民消费安全的目标列入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以切实推进此项工作。要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深入农村,全面监督检查农家店建设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和经营状况等情况,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不予挂牌和验收,要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真正把这项“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的工程落到实处。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指导,协调解决,要主动与财政、农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推进农村连锁经营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乡(镇)、村要积极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做好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协调与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对这项工程的贷款工作,为企业协调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工作协调发展。承办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接受商务部门的协调与指导,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随时保持信息联络,真正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格局。
(三)认真做好农家店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积极推动承办企业按照上级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切实做好农家店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商务部颁发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乡、村级农家店。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进行跟踪指导。要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予以上报。要做好承办企业申贷项目的贷款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按照贷款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积极申报和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支持资金。对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为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而向银行贷款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补助1年期贷款利息(贴息率不超过3%),对企业开办的每个乡级农家店给予4000元的补助,每个村级农家店给予5000元的补助。
2、设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经费。从2007年开始,市级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承办企业建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乡村店给予适当的补助,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并明确其使用范围和办法。
3、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列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各县(市、区)应优先选择具有实力的、有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确保“农家店建设”健康发展。
(五)政策保障措施。
1、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连锁龙头企业开设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证明,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则上按企业总部的经营范围核定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企业采取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变更证照时只收工本费。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农产品、农资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农资连锁龙头企业在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直营店,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办企业新办村级消费品、农资连锁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凭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
3、连锁企业门店经营卷烟(包括进口卷烟)、食盐、非处方药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文后,所属连锁门店可持总部批准文件到当地相关部门备案,无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连锁经营企业可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5、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对连锁龙头企业配送运行提供通行便利。“农家店”涉及通信、用电等,有关单位要予以支持。
6、药监部门对基础好、管理严、信誉佳的承办企业经考核符合药品经营的,可按有关规定特批允许其经营药品,以方便群众购买。
主题词:农村 市场 建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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