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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侵权受害人最高获赔50万 网站“连坐”
时间:2014-11-08 12:23:41来源:作者:张海
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的编辑,主要负责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曾经花钱删帖的证人史某说,他所在公司曾屡次找王某删除腾讯网上的帖子。一共删过大约10条,每条的价格约在1500元上下浮动。王某利用担任腾讯网站编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给予的6.71万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网络信息。

  【裁决】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继续追缴并没收违法所得19万余元。王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这些款项当中并不全是删帖费用,还有不少是推广软文的费用。还有部分行贿、受贿的金额重复计算。

  二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的说法证据不足,本案中多位证人分别因行贿和受贿被丰台区法院判处刑罚,这些生效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行贿受贿数额,已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涉案金额问题。

  本报综合报道

  焦点4 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

  《规定》要求,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规定》还要求,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根据原告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

  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应当认定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案例】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裁决】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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